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是什么
导读:
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是什么1、法律规定于某种情况下发生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四是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五是转委托中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那么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是什么1、法律规定于某种情况下发生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四是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五是转委托中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关于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是什么
1、法律规定于某种情况下发生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连带之债。
2、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连带之债。
(1)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
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一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应当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理行为,而不应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三是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四是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五是转委托中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