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位权举证应由谁负责?

导读:
要正确处理本案,主要是要准确把握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否定其与债务人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的正常的抗辩理由。依照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应由债权人乙(原告)举证证明次债务人丙对债务人甲负有到期债务,乙代甲之位向丙追偿的债务才能成立,否则属原告乙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与后果。那么本案代位权举证应由谁负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要正确处理本案,主要是要准确把握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否定其与债务人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的正常的抗辩理由。依照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应由债权人乙(原告)举证证明次债务人丙对债务人甲负有到期债务,乙代甲之位向丙追偿的债务才能成立,否则属原告乙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与后果。关于本案代位权举证应由谁负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代位权举证应由谁负责?
【案情】
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5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现乙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对甲的债务。在诉讼过程中,丙抗辩认为其与甲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存有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和甲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他就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乙承担举证责任。
【评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