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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的两种模式

周春花律师2022.02.07547人阅读
导读:

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的两种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有两种立法模式:德国的否定模式和其他国家的肯定模式。其理由主要有三:1、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有利于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避免债务人坐享其成后又另行处分给他人,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一项制度的效能而破坏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是极其危险的。那么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的两种模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的两种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有两种立法模式:德国的否定模式和其他国家的肯定模式。其理由主要有三:1、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有利于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避免债务人坐享其成后又另行处分给他人,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一项制度的效能而破坏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是极其危险的。关于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的两种模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的两种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有两种立法模式:德国的否定模式和其他国家的肯定模式(如法、日)。

一、德国模式在我国的不适用性

(一)我国并无德国已采用的强制执行法模式。

(二)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尚不足以支持强制执行法的良好实施。

二、直接受偿说具有过多的理想化色彩,不具有理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关于代位权主要有两种学说――“直接受偿说”和“入库说”。

(一)直接受偿理论主要来自于日本和的某些学者,并非主流观点,亦不为立法所肯定。

我国是唯一在立法层面肯定的国家(我国司法解释具有某种立法职能)。其理由主要有三:

1、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有利于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避免债务人坐享其成后又另行处分给他人,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2、简化程序,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债权人只需通过一次诉讼即可实现债权,无需象传统观点,债权人先进行代位权诉讼,再进行债权诉讼才能实现债权。

3、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因为债务人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如其他债权人不提起诉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视为未主张权利。

(二)直接受偿说的理论困境:代位权的立法目的究竟是保全债权还是实现债权

1、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而不是否定。我认为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属性,其只能被突破而不能被否定。

2、代位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而不是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3、代位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债务人“沉睡于权利之上”的问题。故该制度的社会功能具有局限性。不应过分夸大其作用。

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只要其脱胎于既有法律制度体系,功能如果只是对既有法律作必要补充或修正的话,立法者则必须衡量该新制度对既有法律体系的破坏程度,并尽量将破坏局限于最小范围。为一项制度的效能而破坏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是极其危险的。将代位权视为债的保全而非债的实现则是找到了新旧法律的最佳结合点,既保护了交易安全又不至过度破坏既有法律。

(三)直接受偿说在实务中的困境:

1、以诉讼方式行使债权后还能否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利影响。

(1)债不具有社会公示性,一个债权人因偶然机会了解到债务人对他人拥有某项债权,因而向该次债务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其他债权人尽管也想行使代位权,却苦于不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错过机会,如果真的依不告不理原则,对其他债权人显然有失公允。

(2)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起诉了债务人或已获得了胜诉判决,在这之后另一债权人却因起诉了次债务人,行使了代位权而获得清偿,其他债权人仅仅因为不知道存在次债务人即无法获得清偿,这比前一种情况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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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保费包括两部分,基准保费和风险差别保费。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保费每六个月交纳一次。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

    内容: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场合,如果不允许债权人为自己的利益代位诉讼,不仅会纵容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久而久之,会培植不良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其次,债权人代位权是债之固有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发展。因此,代位诉讼制度通过将债务人的诉权赋予债权人来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并限制债务人的诉权,让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以示对债务人的惩罚。代位诉讼的司法实务应当从该制度的目的出发来操作。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953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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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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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致包括国家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有限制的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2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于是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未到期的债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二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应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那么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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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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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论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内容:我国通过立法将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仅限于金钱给付可能是出于如下考虑:首先,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为给付行为,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债的关系时,代位权人才可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其次,我国目前关于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法律研究及司法实践都是刚刚起步,如果债权人代位权内容规定过于宽范,可能会比较难于把握。事实上,在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中,代位权的内容却广泛得多,除了与人身关系密切的权利以外,几乎凡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都可以列为代位权行使的内容。那么论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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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11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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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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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主要包括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主要包括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主要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75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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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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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内容:笔者认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实践经验,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就代位权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多个问题发表以下粗略的见解。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反对者认为,允许在代位诉讼中对次债务所享有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上允许债权人行使双重的代位权,债权债务关系过于繁杂,也损害了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013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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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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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什么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在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其对负有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受到双重补偿,不当得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分为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两种形式。保险代位权是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作为一种符合理性的行为模式已经植根于人们的观念和传统的法律制度构建之中。当然,积极维护这一制度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对保险代位权的存废问题的争议形成了一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那么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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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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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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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步模式为存款保险基金,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存款机构向这一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存款人无需直接承担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内容:作为一个从司法的角度,司法实务的角度来讨论这些问题的确有它相应的价值。但是就这一点来讲,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以德国法为代表的所谓否定学说,他认为在债权制度当中不需要设定所谓的债的保权,即所谓的代位权制度。它代之以德国的强制执行法。在这一强制执行法当中它相当详细地规定了一系列涉及到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债权利益的保护。原因在于我们国家实际上没有一个像德国法典那样的一个完整的强制执行法。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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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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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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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 工程计价方式有哪几种,工程计价方式有哪几种模式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工程计价方式有哪几种,工程计价方式有哪几种模式

    内容:工程计价方式有哪几种工程计价是指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估算和费用计算的过程,工程计价方式有哪几种模式工程计价方式有多种模式,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模式:1、国家标准模式: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统一的计价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的成本估算和费用计算,工程计价方式工程计价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工程费用、其他工程费用、规费和税金。

    李楠楠律师
    2023.09.20247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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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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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044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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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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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一般是违法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

    内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1.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而依据现行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就造成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定的债务承担,从而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履行风险的法定转移,这对于债权人而言显然有失公正。这两种消极后果的出现,将直接危及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及意义。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54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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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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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内容:为防范合同欺诈,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各个国家和地区民法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一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代位权制度的起源时间,学者间意见不一。但大部分学者认为,代位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法国民法。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旨在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完备。规定代位权制度,可以使债权人斟酌具体情形,在行使代位权和请求强制执行之间选择为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041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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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内容:笔者试就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保全方式之一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以下评述。债全保全包括两种保全方式,即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因此,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不及于第三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瑞士因强制执行法较为完备,不认为有设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那么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025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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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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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范围包括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范围包括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量的规定性代位权客体还有量上的限制,即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请求标的的数额具体为多少。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总额。这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大小有着直接影响。一般地,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保全债权为限和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种观点。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将大受影响,不利于代位权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范围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102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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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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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男方不出庭怎么办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起诉离婚男方不出庭怎么办

    内容: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对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作出怎样的处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那么起诉离婚男方不出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922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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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的两种模式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的两种模式

    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的两种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有两种立法模式:德国的否定模式和其他国家的肯定模式。其理由主要有三:1、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有利于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避免债务人坐享其成后又另行处分给他人,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一项制度的效能而破坏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是极其危险的。那么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的两种模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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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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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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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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