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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办

林艳英律师2022.02.08591人阅读
导读:

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办保管人私自出卖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标的物未发生转移的情形下,真正权利人基于物权优先原则,仍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买受人有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种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那么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办保管人私自出卖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标的物未发生转移的情形下,真正权利人基于物权优先原则,仍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买受人有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种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关于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办

保管人私自出卖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标的物未发生转移的情形下,真正权利人基于物权优先原则,仍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形。而对于买受人来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而落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均不得主张合同无效,该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形下买受人有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种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在标的物通过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方式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形下,真正权利人可以基于侵权之诉向买卖双方主张权利,但依据买受人是否明知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1、如果买受人缔约时不明知处分人无处分权,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则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不负返还义务。此时,应由出卖人向真正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买受人缔约时虽不明知处分人无处分权,但并未支付合理对价,则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受人应向真正权利人负返还义务,不能返还时,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3、如果买受人缔约时明知处分人无处分权,或者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查等义务,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行为无效,买受人应向真正权利人负返还义务,不能返还时,买卖双方应共同向真正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如果买受人在缔约时明知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且与处分人恶意串通损害真正权利人利益的,应按照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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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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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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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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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委托保管的东西高价出卖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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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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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人如何领取提存标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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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权利人如何领取提存标的

    内容: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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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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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人是否无权处分设定抵押的财产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保管人是否无权处分设定抵押的财产

    内容:保管人是否无权处分设定抵押的财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的财产,是没有权利处分抵押的财产的。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那么保管人是否无权处分设定抵押的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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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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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自处理抵押物有什么后果!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私自处理抵押物有什么后果!

    内容:在实际生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第1款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立抵押部分再抵押的,其行为无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私自处理抵押物有什么后果!债权人依据该条规定处分抵押物的同样是无效的,由此造成抵押人损失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虽然被转让,但抵押权并不会应为所有权的变更而消灭。那么私自处理抵押物有什么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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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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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内容:第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第车辆在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第机动车在出租、出借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借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试车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修理厂和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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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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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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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偿保管合同中的债权责任应当承担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无偿保管合同中的债权责任应当承担吗

    内容: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无偿保管合同中的债权责任应当承担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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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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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 丈夫私自将共有房屋出卖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丈夫私自将共有房屋出卖

    内容:共同共有中最常见的就是基于夫妻关系,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实践中,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后,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案子很多,有的是因夫妻闹矛盾,一方确实隐瞒了另一方,有的则属于房价上涨后想反悔,以配偶不知情为借口要毁约。那么丈夫私自将共有房屋出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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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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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合同成立时注意哪些问题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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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保管合同成立时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二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张嘉娱律师
    2022.02.2254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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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物的损坏保管人的责任主要有:1、因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什么

    内容:为此,保管人应: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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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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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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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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