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导读:
也就是说在设定最高额保证时,其所保证的债务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债务是否发生无关。担保法本身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那么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也就是说在设定最高额保证时,其所保证的债务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债务是否发生无关。担保法本身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关于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点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最高额保证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的债务
一定期间是指担保债务发生的期间,一般是指未来的一段期间,但也可能是指过去的一段时间,或者从过去跨越现在直到未来的一段时间。也就是说在设定最高额保证时,其所保证的债务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债务是否发生无关。《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拓展了一定期间的概念,该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这里一段期间是指保证人有权随时终止的一段时间。而连续发生是与一定期间不可分割的一个概念,债务连续发生的形态必然意味着时间的连续。
2、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应该有最高债权额的表述,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以最高债权额为限。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区别于其他保证的主要特征。那么,最高债权额到底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最高债权余额呢?担保法本身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但如果合同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最高债权发生额的,因我国法律对最高额的规定均为任意性规定,因此,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该种约定也应该受到尊重。
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怎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