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逾期未收房是否要交物业费
导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该条款来看,首先明确了合同约定的效力,同时补充了已竣工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情形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则。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那么业主逾期未收房是否要交物业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该条款来看,首先明确了合同约定的效力,同时补充了已竣工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情形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则。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关于业主逾期未收房是否要交物业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买房付款之后最期待的事莫过于收房了。但是业主由于没时间或者房屋质量有问题导致逾期收房。收房可以说是一件麻烦的事,业主得细心地检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往往也会出现不去收房的情况,本文介绍一下业主逾期未收房是否要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从该条款来看,首先明确了合同约定的效力,同时补充了已竣工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情形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则。该条款以交给作为分界岭,然而交给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其准确的含义应当是交付。就该条款,各地纷纷通过规定的形式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以几个城市为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开发商拟定并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这种约定是否完全有效呢?其实,判断该条款是否可以直接适用需要分成两类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是房屋买受人在没有任何理由不收房的,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定业主主观上存在恶意,进而直接适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该房屋视为转移,并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第二种情况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需要判定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如果房屋符合交付标准,例如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实际居住使用的,仍然应当认定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反之,则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以上就是业主逾期未收房是否要交物业费的介绍,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及售后服务,逐渐形成了一个不可替代的新兴行业分支。随着老百姓对物业管理服务品质的关注度不断上升,物业管理企业对自身所提供产品的能力服务也在不断寻找突破口。其中,不断进行物业管理知识培训,加强物业品质管理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催天下是一家物业费收缴综合服务商,应用智能化大数据,通过系统平台的催缴物业费服务三部曲,有效提升物业管理费的缴费率。催天下与物业管理机构合作,通过大数据分析,为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满意度调查分析、提出改善物业服务建议等,为物业企业提升管理能力,为业主提供更亲民、接地气的服务,提升业主满意度。欢迎合作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