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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追偿权权利类型有哪些

李维律师2022.02.09287人阅读
导读:

所谓相对权是以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即相对权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义务主体。因此相对权又可称为对人权。预先追偿权要求债务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实现保证人追偿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相对权。那么预先追偿权权利类型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相对权是以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即相对权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义务主体。因此相对权又可称为对人权。预先追偿权要求债务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实现保证人追偿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相对权。关于预先追偿权权利类型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允许保证人在债务人终止清算程序中,以保证之债务作为清算之债权预先申报,预先实现追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法理论中关于权利分类的原理参照不同标准,催天下认为可以将预先追偿权划定为以下类型供大家参考。

1、预先追偿权是一种请求权

预先追偿权是保证人基于法律规定而获准的,预先向进入清算程序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一种请求权。这是以该权利作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所谓请求权,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义务主体提出,要求其作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这种权利通常是以权利人相应承担一定义务为条件的,即通常是以权利人履行或将要履行一定义务为代价而获取的,当然也有个别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不以履行义务为对价的,如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一方在同意接受赠予后,便有权请求赠予人履行赠予行为了。

2、预先追偿权是一种财产权

根据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不同,预先追偿权又是一种财产权。所谓财产权是相对于人身权而言的,是以财产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通常包括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等。

在这里,我们可以说预先追偿权是一种债权,更进一步地分析后也可以称它为准债权。这是法律所赋予的,由保证人将可能形成的追偿权作为清算债权进行预先申报,以参加清算分配的一项民事权利。

通过行使这项权利,保证人可以预先受偿,以减少或者避免将来可能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使其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

3、预先追偿权是一种相对权

以权利效力范围不同为依据,我们又可以将预先追偿权归为相对权。所谓相对权是以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即相对权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义务主体。因此相对权又可称为对人权。

它不同于绝对权,是因为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因为绝对权的效力范围及于不特定的任何人,故又称为对世权。对世权的义务主体只承担不作为的义务,没有协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作为义务,即只要不干涉妨碍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就算履行了义务。

但对人权的义务主体是要用积极的作为来履行应尽义务的。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有要求义务主体以不作为来实现相对权的权利主体的权利的。

预先追偿权要求债务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实现保证人追偿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相对权。它不仅要求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而且要求债务人只能对保证人履行该清算债务。

4、预先追偿权是一种从权利

当以并存的两个权利之间的依从关系来定分时,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所谓主权利,是相对于从权利而言的,指能够独立存在的那项权利;而将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不能独立存在的另一种权利定为从权利。

生活中只要遇到债务纠纷首先想到的是上诉,上诉不仅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开庭,无疑延长了审理时间,也很浪费在江苏朋友们时间,现在江苏省催收平台已上线,只要发布债权委托,有专业的催款律师看到了债权信息,会接受您的债权委托,向债务人进行催款,不仅节省债权人的时间还有效的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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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人提前放弃抗辩权是否具有追偿权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一般保证人提前放弃抗辩权是否具有追偿权

    内容:目前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辩护权后有没有追究权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一般保证人提前放弃抗辩权是否具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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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中的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务中的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内容: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追偿,并寻找担保人。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因为双方的欠款条件成立,自然保证人也无法被称之为是保证人。为此前提之下,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期间,保证人有权力率先对于财产进行分割,从而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那么债务中的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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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定金的概念类型效力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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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定金的概念类型效力及法律效力

    内容:合同定金的概念及种类定金,系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那么合同定金的概念类型效力及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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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先追偿权的定义以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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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预先追偿权的定义以及类型

    内容: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在债务人终止清算过程中,为保障自己将要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以其保证之债务作为债权预先申报并通过债务人清算程序预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行使这项权利,保证人可以预先受偿,以减少或者避免将来可能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使其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预先追偿权要求债务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实现保证人追偿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相对权。那么预先追偿权的定义以及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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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者享有房屋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子产权分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1、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2、直管房产。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3、自管房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4、军队房产。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5、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6、私有(自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7、联营企业房产。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8、港、澳、台投资房产。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9、涉外房产。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10、其他房产。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11、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12、有限产权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预先追偿权的概念是什么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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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预先追偿权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预先追偿权的概念是什么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在债务人终止清算过程中,为保障自己将要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以其保证之债务作为债权预先申报并通过债务人清算程序预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行使这项权利,保证人可以预先受偿,以减少或者避免将来可能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使其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三)预先追偿权是一种相对权以权利效力范围不同为依据,我们又可以将预先追偿权归为相对权。预先追偿权要求债务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实现保证人追偿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相对权。那么预先追偿权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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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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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人是否具有抗辩权和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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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反担保人是否具有抗辩权和追偿权

    内容:反担保人当然依法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反担保本质上也是担保的范畴,所以与本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样,反担保人亦享有其抗辩权,《担保法》第4条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即肯定了反担保人的抗辩权。所以,反担保人亦可以享有合同变更的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第三十二条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反担保人是否具有抗辩权和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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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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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类型有哪些以及债权人转让的权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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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债权转让的类型有哪些以及债权人转让的权利效力

    内容: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那么债权转让的类型有哪些以及债权人转让的权利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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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中的代位追偿权法和优先追偿权法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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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务中的代位追偿权法和优先追偿权法分别是什么

    内容:如果债务人不按时还贷,债权人就向债务人索赔,同时寻找担保人,对此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阐述一下债务中的代位追偿的优先追偿的具体内容。债务中的代位追偿法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债务中的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那么债务中的代位追偿权法和优先追偿权法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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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先追偿权权利类型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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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预先追偿权权利类型有哪些

    内容:所谓相对权是以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即相对权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义务主体。因此相对权又可称为对人权。预先追偿权要求债务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实现保证人追偿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相对权。那么预先追偿权权利类型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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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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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内容:例如,担保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担保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那么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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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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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代位追偿的优先追偿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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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务代位追偿的优先追偿是什么

    内容: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追偿,并寻求担保人。债务中的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债务中的代位追偿法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那么债务代位追偿的优先追偿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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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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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包括哪些内容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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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权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虽然《担保法》并未规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以何次意思表示为准,但依法理应当以债权人的第一次明确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为准。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那么债权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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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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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不是,普通债权,但需要最先赔付
  •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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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

    内容: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那么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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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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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担保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担保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担保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担保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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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样的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样的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

    内容:保证人有追偿权,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追偿权,但不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除外。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那么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样的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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