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导读:
例如,担保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担保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那么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例如,担保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担保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关于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主要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时,往往需要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和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后,将向债务人追偿。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
1、企业债务担保追偿应具备的条件
(一)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担保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担保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二)因担保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担保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
(三)担保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担保人丧失求偿权。例如,担保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担保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范围
担保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
(一)一部分是担保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
(二)另一部分是担保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担保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3、企业债务担保追偿方式有哪些
(一)担保人行使预期追偿权
担保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担保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担保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因此,担保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担保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法》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依照这一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债权行为的,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当债权人没有行使代位权致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状态持续到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的,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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