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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权出质方式

李楠楠律师2022.02.0988人阅读
导读:

债权质押要符合哪些条件我国《担保法》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催天下小编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债权质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权出质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质押要符合哪些条件我国《担保法》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催天下小编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关于债权质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权出质方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质押一般与一些不动产有关。在许多情况下,债权可以质押。那么债权质押登记在哪里呢?一般债权质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债权质押要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担保法》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

对于设定质权的债权范围,有学者认为,用以设定质权的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由于也具有其经济价值,因此也可以入但是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对普通债权设质作了限制,限定为应收账款。

因此,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

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

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

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82条、《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将通知义务规定为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将通知义务之履行作为质权生效的对抗要件。我们认为我国《物权法》可参考德国立法,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债权出质方式

《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

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

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催天下小编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

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法院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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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为转让的债权不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且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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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权出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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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质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权出质方式

    内容:债权质押要符合哪些条件我国《担保法》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催天下小编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债权质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权出质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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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可以质押的普通债权应该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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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2、必须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必须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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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质押合同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债权质押给第三人从而签订的一种合同。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中得到解决,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对合同的公证并不能起到对质权的公示公信效力。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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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债权质押有什么设立条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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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一般债权质押有什么设立条件

    内容:一般债权质押有什么设立条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一般债权质押有什么设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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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为转让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的债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且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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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是什么?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是什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违背该约定而转让则产生无效的后果。如未获批准,则转让无效。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那么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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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建设工程的条件是: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2、必须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必须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 债权债务抵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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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债权债务抵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附条件的抵销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小债权。债权债务抵销,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那么债权债务抵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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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抵销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该债务属于可抵销的债务;3、对方的债务到期;4、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5、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进行抵销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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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

    内容: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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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债权质押的方式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则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但是如果是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段建国律师
    2022.03.2561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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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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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民法典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哪些

    内容: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这也是公认的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那么民法典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62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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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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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与公司的债权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为转让的债权不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且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实施的必须是法律行为。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仅仅要求债务人具备主观恶意即可。这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的,不仅要求债务人具有恶意,而且还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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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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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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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维护债务人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否则因违反该项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由债权人予以赔偿。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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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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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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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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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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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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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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