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抵押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导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将抵押财产折合为货币,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那么担保法抵押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将抵押财产折合为货币,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关于担保法抵押规定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是指债务人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将抵押财产折合为货币,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担保法》如何规定抵押权的规定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担保法抵押的规定
1、《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三节抵押的效力中有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