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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许瑞林律师2022.02.07634人阅读
导读:

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三节抵押的效力中有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三节抵押的效力中有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关于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三节抵押的效力中有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8、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人约定,与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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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是承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风俗的,承诺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诺的作出是出于离婚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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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三节抵押的效力中有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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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如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利益;合同标的明确具有可履行性的买卖合同有效。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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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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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内容: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以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日即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也就是说,抵押权一经登记,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都可与之对抗行使追及权。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受让人的效力。那么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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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是: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应作无效处理。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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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

    内容: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抵押房屋发生征用拆迁的补偿,抵押权人有权对征用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征用时所担保的债权仍未到期,抵押权人应当申请财产保全。对此,依《担保法》第47条规定,从抵押权行使之日起,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该孳息。房屋抵押权对抵押人处分房屋权利的限定,其日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那么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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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解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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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解释有哪些

    内容: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孽息。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祖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一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那么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解释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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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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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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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有哪些?

    内容: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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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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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具体要看将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之类的文件,一般来说实体法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民事行为应该不受影响。
  •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抵押权效力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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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抵押权效力

    内容: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不同情形处理。例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旭律师
    2022.04.1216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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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阴阳合同”的效力法律上的规定分别有: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无效的;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有效的。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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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那么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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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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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但上述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如何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如何

    内容:《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告知抵押物的受让人;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的,转让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依照第49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法律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是有所限制的。同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负有告知的义务。抵押物的转让限制及其合理性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因为抵押权的效力而受到相应的限制。那么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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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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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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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合同范围内,约束合同双方,违反制度内容构成违约
  • 如何认定担保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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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如何认定担保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内容:③在担保法实施以前,民法通则等法律未将债权与物权作明确区分,抵押合同在民法规范上一般被列入合同之债的类别之中,抵押权也自然而然地被归类到债权的范畴之中。那么如何认定担保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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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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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但是债权人只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 担保法抵押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担保法抵押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将抵押财产折合为货币,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那么担保法抵押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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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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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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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具体如下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尚未领取离婚证的,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应消除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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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应消除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内容:抵押权的效力包括:抵押权对有担保债权的效力、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若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影响了抵押物的价值,则可构成对抵押物的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在其占有权受到不法妨害或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返还被侵占的抵押物等。那么应消除抵押权效力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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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人担保法中如何规定抵押权的实现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抵押权人担保法中如何规定抵押权的实现

    内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人即为担保人,担保人以自己的房产或者土地等财产作为抵押,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这个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是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规定《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那么抵押权人担保法中如何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036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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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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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一、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50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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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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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不动产担保的无效性以及房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论不动产担保的无效性以及房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内容:即包括抵押人在内,无论谁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权人都可以以权利人的名义独立请求法律保护。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为避免受让人的这种损失、减少民事纠纷,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那么论不动产担保的无效性以及房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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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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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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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生效前有关抵押的规定有什么效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担保法生效前有关抵押的规定有什么效力?

    内容:F法院认为,原告C公司与被告A公司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有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生效前的房屋抵押合同不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生效要件。而在担保法生效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明显违反了担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那么担保法生效前有关抵押的规定有什么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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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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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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