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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生效前有关抵押的规定有什么效力?

许瑞林律师2022.02.101042人阅读
导读:

F法院认为,原告C公司与被告A公司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有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生效前的房屋抵押合同不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生效要件。而在担保法生效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明显违反了担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那么担保法生效前有关抵押的规定有什么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F法院认为,原告C公司与被告A公司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有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生效前的房屋抵押合同不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生效要件。而在担保法生效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明显违反了担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关于担保法生效前有关抵押的规定有什么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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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担保法是国家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且公布的,并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度。那么担保法生效前有关抵押的规定又有什么效力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准备了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我们以房屋的抵押为例

担保法生效前的房屋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效力

【案例】A公司被外省E中院判决向B公司偿付欠款529万元。E中院中立案执行后,于96年5月7日到我省某市查封了A公司在该市的别墅一幢。我省某典当行C公司知道后,立即以该别墅于94年11月7日已由A公司向其借款时典当给其为由,向该中院提出异议。C公司同时向我省有管辖权的F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的典当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主张对该别墅的所有权。F法院经审理查明,94年11月7日,C公司与A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上述别墅作为抵押物向C公司借款80万元,期限一个月,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在典当期或延期届满,不能赎回抵押物时,该抵押物成为死当,死当的物品收归出典方所有。典当借款合同签订当天,原告C公司付给被告A公司80万元。但A公司逾期未还款。F法院认为,原告C公司与被告A公司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被告未依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合同约定逾期未赎以典当物抵偿借款,公平合同,可以照准。故于96年11月25日判决被告A公司以上述别墅抵偿原告C公司借款。判决生效后,C公司申请执行。F法院立案执行后,函请外省E中院解除对上述别墅的查封以便执行本案。但E中院认为,其查封上述别墅时到所在房管局查询,该别墅未进行抵押登记。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C公司在该别墅上无抵押权。故不同意解封,并拟以评估价250万元将该别墅拍卖以抵偿其案件申请执行人B公司的债务。C公司遂请我省高院予以协调。

【法律分析】笔者认为,从有关抵押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我省政府对典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看,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个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就是上述别墅。从时间上看,该抵押行为发生在94年11月,是在担保法施行之前。根据95年10月1日生效的担保法第41条和第42条第2项的规定,房屋抵押合同应当登记,非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那么担保法生效前的房屋抵押合同未经登记是否生效,这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所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生效前的房屋抵押合同不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生效要件。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担保法实行以前所发生的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这就从原则上否定了担保法的溯及力。而在担保法生效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认定担保法生效之前的房屋抵押合同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就无效,那就等于担保法第41条在生效前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这明显违反了担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在担保法生效前,国务院90年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3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有人据此认为担保法生效前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合同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笔者认为,《暂行条例》对房屋抵押应当登记的规定属命令性规范。但条例对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没有作出规定。从法理上看,违反禁止性规范与违反命令性规范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违反禁止性规范,将导致当然无效。而违反命令性规范,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效力,那么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这也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另外,《暂行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房屋抵押合同“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在担保法生效前一直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房屋抵押合同的登记问题进行规范。因此,《暂行条例》第35条和第7条的规定就成了空中楼阁,无法操作,因而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那么,在担保法生效前,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房屋设立抵押权签订了书面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在担保法生效后又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则该项生效的抵押合同或抵押权的效力性质如何﹖即能否具有绝对的物权效力﹖对此法律没有规定,有关法学论著也极少涉及。参照担保法中对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以及有关学者著作中阐述的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的观点,笔者认为,担保法生效前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权与担保法规定的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一样,应作为不完全物权对待,除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没有对抗效力,更谈不上有追及效力。也就是说,这类合同虽不以抵押权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但应作为对抗要件来处理。即这类合同或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后就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则房屋抵押权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第三人的范围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主张第三人指一切第三人,包括一般债权人。笔者认为,在第三人的范围上,应排除一般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否则抵押权就失去意义。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所主张的“动产抵押权既属于物权,应优先于一般债权,实为当然之理,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其优先受偿力”。担保法生效前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权也理应如此,既然承认其效力,那么其就具有物权性,也就应优先于一般债权,能对抗一般债权人,即便一般债权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笔者主张,这不能对抗的第三人应指对抵押物有物权或准物权的人,如抵押物所有权受让人和登记的抵押权人等。即抵押的房屋在担保法生效后仍没有去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则抵押人于抵押权存续期间将抵押物出卖、转让且受让人已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的,或将抵押物再次设定抵押并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就不能向这些受让人或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因此,担保法生效前的房屋抵押合同在担保法生效后应及时去办理抵押权登记,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抵押权人可能要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回到本案中来,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A公司与C公司在担保法生效之前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有书面合同,除了其中的流质契约即“如在典当期或延期届满,不能赎回抵押物时,该抵押物成为死当,死当的物品收归出典方所有”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外,其他内容有效。所谓流质契约,是指抵押权设立时,于抵押合同中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则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所有。流质契约在立法中明文予以禁止或于立法中明文规定为无效,则称为流质契约的禁止。流质契约的禁止,自罗马法以来,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就奉为金科玉律,视为抵押权或质权的当然属性所致,如德国民法典第1149条、瑞士民法第816条第2项、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等。我国《担保法》第40条之规定即是有关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立法上规定流质契约禁止的目的,理论及实务界的通说均认为是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为债务人负担债务,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因为一时的经济的急迫与窘困,这样债权人往往会利用这一机会,逼迫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并订立流质契约,以经济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债权额较小的债权,以期待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就可以直接取得经济价值较高的抵押物,从而获得超出自己债权额的非分的利益,致使债务人蒙受不利的损失。因此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抵押权人滥用抵押权,自有必要在立法上对流质契约加以禁止。我国在《担保法》制订以前,尚未有抵押权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只是在《担保法》中才首次予以规定。A公司与C公司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担保法颁布之前,纠纷发生于担保法颁布之后,《最高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第3条在规定了担保法不溯及既往之后,还规定了第二层内容,即“如果行为发生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担保法的规定。”因此F法院在审理A公司与C公司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时,对合同中的流质契约条款应参照担保法中关于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认定这部分内容无效。同时流质契约的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的效力,故该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F法院对该案正确的判决应是认定C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额即借款本息,及C公司在别墅上的抵押权有效即有优先受偿权。F法院认为合同中的流质契约条款即“如在典当期或延期届满,不能赎回抵押物时,该抵押物成为死当,死当的物品收归出典方所有”公平合理,予以照准,判决A公司以上述别墅抵偿C公司借款是错误的,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法律规定。其实,撇开担保法的规定不谈,该约定也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该案借款本金仅80万元,但作为抵押物的该别墅的价值远超于此,外省E中院在执行中对该别墅的评估价值是250万元。将别墅所有权归抵押权人充抵借款的约定显失公平。对该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建议F法院予以审查,进入再审程序后予以改判。同时建议外省E中院对该别墅暂缓执行。F法院改判后,C公司可向F法院申请执行。F法院立案执行后,因该别墅先被E中院查封并拟在另案中执行,C公司依法可申请参加对该别墅的分配。依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熛鲁啤度舾晒娑ā贰〉?91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分配”之规定,以及《若干规定》第40条、92条、93条、94条之规定,C公司应向F法院提交参与对该别墅分配的申请书,由F法院转交E中院,由E中院主持分配。E中院对该别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依法应当在抵押权人C公司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能用于清偿其案件申请执行人B公司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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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法律要求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笫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财产作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财产。笫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那么法律规定抵押物要求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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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生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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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合同生效的规定

    内容:抵押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符合一般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在行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订立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当事人通过合同表达的意欲发生抵押权设定效果的意思。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抵押合同的标的不确定,则抵押合同无法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抵押合同生效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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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合同生效期与抵押合同生效期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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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合同生效期与抵押合同生效期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中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中则规定,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综上所述,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那么质押合同生效期与抵押合同生效期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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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作为抵押物未进行登记的,抵押的效力如何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车辆作为抵押物未进行登记的,抵押的效力如何

    内容:根据上述规定,以车辆进行抵押的,应当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目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公司向支行提供两辆车作为抵押物,但是双方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抵押条款并未生效,在此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车辆作为抵押物未进行登记的,抵押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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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中债务履行期限的规定主要包括:1、法律对于抵押合同的期限无特定要求,但其期限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化;2、抵押合同中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未抵押登记不动产担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未抵押登记不动产担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内容: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对于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生效要件规定为“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就属于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情形,二者并不发生法律冲突。那么未抵押登记不动产担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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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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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

    内容: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因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致使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依照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是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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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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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多个房产的顺序是: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抵押权生效的规定都包括哪些呢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抵押权生效的规定都包括哪些呢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抵押权的生效时间是将抵押物交给债权人生效。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的权利。浮动抵押权的生效《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人应首选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权生效的规定都包括哪些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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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47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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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的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抵押合同的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内容:登记这种物权公示手段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体现了法律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时,依照其规定。依上述法律规定,法定抵押合同应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未登记还没有生效,当然也不能依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抵押合同生效,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发生了设定了抵押权的权利义务,属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所以,在抵押权未能设定时,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那么抵押合同的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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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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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土地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生效时间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如何确定土地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生效时间

    内容: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权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1、土地抵押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和追及效力2、土地抵押权的从属效力抵押权必须随同债权转移,且必须办理转让登记。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如何确定土地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生效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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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24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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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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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抵押生效的条件和时间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不动产抵押生效的条件和时间有哪些

    内容: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42条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那么不动产抵押生效的条件和时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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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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