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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有哪些?

张旭律师2022.02.10558人阅读
导读: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关于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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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担保可以促进资金流通。从家庭生活角度来看,担保可以减轻借贷压力。在借贷市场中,抵押是当事人常用的方式之一,当事人拥有其物品的抵押权,而抵押权在借贷过程中发挥着其重要的效力。那么,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有哪些?请您阅读下面的文章继续了解。

一、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三节抵押的效力中有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8、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二、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人约定,与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全文主要讲述了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以及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其中对于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的内容,小编通过抵押人、抵押权、抵押物和抵押范围等方面进行讲述。《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大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自己的担保方式。如果选择定金,就要注意支付定金的时间、数额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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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生效前有关抵押的规定有什么效力?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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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担保法生效前有关抵押的规定有什么效力?

    内容:F法院认为,原告C公司与被告A公司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有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生效前的房屋抵押合同不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生效要件。而在担保法生效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明显违反了担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那么担保法生效前有关抵押的规定有什么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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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如何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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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如何

    内容:《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告知抵押物的受让人;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的,转让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依照第49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法律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是有所限制的。同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负有告知的义务。抵押物的转让限制及其合理性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因为抵押权的效力而受到相应的限制。那么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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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三节抵押的效力中有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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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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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的效力顺序: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对此,各国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我国《担保法》也同样承认。从国外立法来看,多数国家的立法已对一物数押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顺序已有明确规定,立法、学说及判例也大都采纳前位抵押权消灭时后位抵押权位次升进的规则,重复抵押及由此引起的抵押权并存问题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到银行办理贷款,或者是向其他的民事主体借贷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动产物权进行担保,但若是同一个动产进行了多次抵押,就会涉及到并存和偿还顺序的问题。此种情形的发生,通常会使得清偿顺序在后的主体的权益被侵害。那么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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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不动产担保的无效性以及房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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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论不动产担保的无效性以及房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内容:即包括抵押人在内,无论谁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权人都可以以权利人的名义独立请求法律保护。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为避免受让人的这种损失、减少民事纠纷,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那么论不动产担保的无效性以及房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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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抵押权效力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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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抵押权效力

    内容: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不同情形处理。例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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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消除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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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应消除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内容:抵押权的效力包括:抵押权对有担保债权的效力、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若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影响了抵押物的价值,则可构成对抵押物的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在其占有权受到不法妨害或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返还被侵占的抵押物等。那么应消除抵押权效力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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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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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

    内容: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抵押房屋发生征用拆迁的补偿,抵押权人有权对征用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征用时所担保的债权仍未到期,抵押权人应当申请财产保全。对此,依《担保法》第47条规定,从抵押权行使之日起,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该孳息。房屋抵押权对抵押人处分房屋权利的限定,其日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那么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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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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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内容: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以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日即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也就是说,抵押权一经登记,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都可与之对抗行使追及权。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受让人的效力。那么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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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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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一、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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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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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有哪些?

    内容: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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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担保法条是怎样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动产担保法条是怎样的?

    内容:对此,各国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我国《担保法》也同样承认。这既符合生活逻辑,也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动产的担保效用,促进社会资金融通。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既然重复抵押并不必然损害前位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后位抵押权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承认其效力。例如,原来抵押物估价为100万,抵押人先后设定了50万和40万的两项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是合法的。那么动产担保法条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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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担保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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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如何认定担保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内容:③在担保法实施以前,民法通则等法律未将债权与物权作明确区分,抵押合同在民法规范上一般被列入合同之债的类别之中,抵押权也自然而然地被归类到债权的范畴之中。那么如何认定担保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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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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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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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什么?

    内容: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进行计算,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孔孟廷律师
    2022.04.1967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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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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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解释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解释有哪些

    内容: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孽息。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祖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一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那么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解释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029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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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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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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