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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应用

王熙律师2022.02.09450人阅读
导读:

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合同已过诉讼时效,则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那么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合同已过诉讼时效,则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关于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应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作了重点阐释。现就有关问题略述己见,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阐述。

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一是名义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二是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位位权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据此,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而且一旦第三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代位权是不需要这些条件的。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一)积极要件

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1、合法性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

既然债权人对债务人合法债权的存在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故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合同已过诉讼时效,则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因果性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条件。然而如何理解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如何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此,有四种主要观点:

①只要两个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不考虑其他实质条件;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应持续一定的期间,待该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不行使其债权,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刚刚到期而未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认为是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持续期间以多长为宜,有的主张一个月,有的主张二个月,有的主张应视债权的性质与内容而定;

③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发出催款通知、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提出权利主张、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等,就不能认为债务人是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④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

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是:

①不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因为这一期间极难确定,债权人很难掌握这种期间并就期间届满举证,而且期间的规定会增加代位权实现的风险,故不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期间,才能行使代位权,只要到期即可。

②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代理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怠于之列,以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串通造假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进而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故规定债务人已经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况,可构成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的事由。

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中的损害不同于一般损害赔偿中的损害,如果要求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的损害,则于债权人殊为不公,故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期限性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具体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合同法解释中采用次债务人的称谓)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债务人尚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若对履行期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来确定,即以债务人第一次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限,自此时开始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4、货币性

合同法解释将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内容作了缩小解释,即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一般认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应具有直接的财产给付内容,除纯粹的财产权利外,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也可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因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发生的撤销权与变更权,诉讼上的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权,中断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等。

例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因重大误解行为的撤销权,但债务人不行使该撤销权,债权人便可以该撤销权为标的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重大误解行为。然而,考虑到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而且程序复杂,并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之嫌,故合同法解释将代位权的标的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人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二)消极要件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列举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种类,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既然采用的列举方式,自然就意味着并未穷尽志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种类,这还有待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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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起诉期限是除斥期间是指,只要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法院将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将裁定驳回起诉。最长起诉期限是特殊期间是指,虽然超过了最长诉讼时间,但是如果有法定的合理理由,最长诉讼时效要考虑特殊情况予以适当考量,或扣除或延长,起诉人并不当然丧失诉权,法院仍然需要依法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应用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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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应用

    内容: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合同已过诉讼时效,则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那么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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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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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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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解和看法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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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解和看法

    内容:合同债权保全是指允许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权利,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以防止因债务人债权减少而损害债权的法律制度财产。代位权的性质分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笔者将代位权定义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笔者认为,管权说否定了债权人的利益终结性,行使代位权的目的不是充当善意管理人,而是成为第三人债权的实现者。那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解和看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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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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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内容:笔者试就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保全方式之一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以下评述。债全保全包括两种保全方式,即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因此,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不及于第三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瑞士因强制执行法较为完备,不认为有设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那么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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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相关依据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相关依据

    内容:代位权制度属于债权保全制度。基于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权利而不行使致使其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代位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代位清偿,但是它与《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相关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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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权的概念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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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权的概念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迟延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行使债权的债权代位权,那么,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权的概念呢?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5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则乙可代位行使甲的权利,督促丙履行其对甲的债务。代位权也将随着债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移转和消灭。那么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权的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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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诉讼问题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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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诉讼问题

    内容: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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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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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内容:按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为条件。应由债务人证明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否则就应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是我认为,应当允许债权人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行使请求权。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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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怎样理解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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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代位权诉讼怎样理解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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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若干问题探讨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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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债权人代位权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按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为条件。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与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相对应,故在此仅谈谈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若干问题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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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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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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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刘晓红律师
    2022.03.2310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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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2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于是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未到期的债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二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应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那么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0100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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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在合同法中的应用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制度,而债的保全制度又源于债的一般担保理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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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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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①。按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为条件。应由债务人证明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否则就应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是我认为,应当允许债权人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行使请求权。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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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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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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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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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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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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