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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相关依据

陈明月律师2022.02.09157人阅读
导读:

代位权制度属于债权保全制度。基于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权利而不行使致使其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代位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代位清偿,但是它与《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相关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制度属于债权保全制度。基于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权利而不行使致使其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代位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代位清偿,但是它与《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关于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相关依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制度属于债权保全制度。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

由此可知,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原有权利的权利;它并非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固有的请求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或权能,因此,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该权利;

它属于债权的保全,由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这与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和就收取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基于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权利而不行使致使其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代位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代位清偿,但是它与《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不同。我们认为,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由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该规定或者《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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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孕期被辞退相关赔偿的法律依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外。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什么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谓合同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权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这一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那么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759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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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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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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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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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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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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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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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

    内容: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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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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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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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

    内容:各国法律对代位权的性质没有规定,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一种实体权利,受日本发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故代位权使债权的从权利,因此,基于该实体权利而产生的从权利也是实体权利。表面上看来,代位权既类似于请求权,又象形成权,但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所为之给付,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以供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清偿。代位权其实是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从而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权利。虽然我国《合同法》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对此有一定的变通,但基本上与之相符的。那么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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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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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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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房租到法院起诉的步骤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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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拖欠房租到法院起诉的步骤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内容: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讨拖欠租金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到法院起诉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给法院立案庭审阅:1、民事起诉状一份;2、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5、被告拖欠房租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那么拖欠房租到法院起诉的步骤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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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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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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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代位权诉讼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内容: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那么代位权诉讼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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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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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需要看当时具体的情况,是谁扔的,商场是否尽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一般的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伤害,可以请求商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相关依据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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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相关依据

    内容:代位权制度属于债权保全制度。基于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权利而不行使致使其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代位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代位清偿,但是它与《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相关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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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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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5)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10)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1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雇主和雇员存在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人身关系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不同的情况下的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每一个角色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赔偿的内容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
  •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2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于是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未到期的债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二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应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那么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0100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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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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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阐述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阐述

    内容: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当两个诉讼同时存在的时候,代位权诉讼必须以债务人的给付之诉为依据。因此,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代位权被法院认定成立,则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那么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阐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44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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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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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内容:笔者试就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保全方式之一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以下评述。债全保全包括两种保全方式,即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因此,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不及于第三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瑞士因强制执行法较为完备,不认为有设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那么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025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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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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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有什么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行使代位权产生纠纷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那么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26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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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行迟延是代位权条件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履行迟延是代位权条件吗

    内容:履行迟延是代位权条件吗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对于是否以履行迟延作为代位权成就的必要条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现行《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了“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债权。”笔者认为,如何在法律上界定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其最直接的依据就是债务人迟延履行。而以履行迟延作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必要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那么履行迟延是代位权条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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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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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应用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应用

    内容: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合同已过诉讼时效,则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那么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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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怎样的

    内容: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那么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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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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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司法思考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司法思考

    内容:争议主要集中在代位权的客体即其行使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为到期债权。近年来,存在应对代位权的客体基于目的性扩张的原则进行解释、补充的观点。该观点认为,从比较法角度而言,可代位行使的权利非常广泛,可概括为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另有观点认为,审判中应避免代位权扩大的倾向。由于该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过分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威胁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产生的各项合同法律制度,导致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损害交易安全甚至物权法的稳定。那么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司法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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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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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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