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因素会成为担保合同的致命缺陷
导读: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贷款合同无效将导致贷款担保合同无效。(二)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那么哪些因素会成为担保合同的致命缺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贷款合同无效将导致贷款担保合同无效。(二)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关于哪些因素会成为担保合同的致命缺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效力是指担保成立后的法律后果,影响担保效力的因素,是指在担保效力中发挥作用,改变担保效力和无效的因素,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
借款合同效力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贷款合同无效将导致贷款担保合同无效。虽然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后半句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根据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将这种独立于主合同效力的担保限制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坚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权限
缺乏主体资格主要是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借款人没有取得相应主体资格的情形,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此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
1、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
原则上不可以;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公益类法人一般不可以(《担保法》第9条);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当保证人。
3、企业法人之职能部门
绝对不可以担当保证人,因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4、企业法人之分支机构
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有效(《担保法》第10条第2款);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有效(《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2款);无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担保法》第29条)。
司法实务: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承诺担保的,视为公司行为。
2、自来水公司虽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但并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
3、担保人作为上市公司违反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规定,不构成债权人过错,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在无总公司授权情况下提供的担保行为无效,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5、企业法人与其分公司共同进行担保,应认定作为法人的企业对分支机构担保进行授权。
7、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
(一)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还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在贷款合同发生借新还旧的场合,除非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在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贷款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抵押合同中关于主债权、抵押财产的约定应该明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