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中那些内容容易产生歧义 如何分配借贷关系举证责任

导读:
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又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呢?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那么借据中那些内容容易产生歧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又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呢?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关于借据中那些内容容易产生歧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借据还是收据往往因为一字只差,意思就差千里之遥,就会给收款或是还款带来很多麻烦。那么借据或是收据中那些内容容易产生歧义?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又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呢?催天下小编整理一些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在写借据的时候有哪些容易产生歧义
实践中最容易在借和还两个字上产生歧义。比如甲借乙5000元就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1、甲借给乙5000元。2、甲从乙处借了5000元。
同样的甲还欠款5000元也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一是甲还(hai)欠款5000元;二是甲还(huan)欠款5000元。
类似这样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还有收字,比如甲收到借款5000元,也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一是甲作为借款人收到了出借人给付的借款5000元。二是甲作为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归还的借款5000元。
二、借贷关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于证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及分配。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依据的是主张积极事实的人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二)手上仅有借据在手能不能打官司,至少该具备哪些材料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哪些
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包括有:
1、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
2、个人与非经批准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
3、非经批准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
我们在写借据或是收据的时候,往往因为大意,让其意思完全改变,给后期造成很大麻烦,所以我们一定要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催天下是催收技术服务平台,如果大家有需要发布债权,可以多多了解催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