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如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导读: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有一个保证期间问题,权利人应当在保证期间之内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超过期间,担保人就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保证期间如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直接决定着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存在重大影响。那么保证期间如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有一个保证期间问题,权利人应当在保证期间之内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超过期间,担保人就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保证期间如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直接决定着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存在重大影响。关于保证期间如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有一个保证期间问题,权利人应当在保证期间之内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超过期间,担保人就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保证期间如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保证期间内担保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担保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年9月8日[2003]民二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报[2003]5号《关于在保证期间内,担保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从而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签字时起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请示所涉案件的担保人个旧市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担保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二、债权人直接通过公告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不能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由担保人实际受领或能够实际受领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因担保人下落不明的原因导致无法受领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告送达这一拟制受领的方式主张权利。担保人在其并未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情况下,债权人所发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就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
三、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
裁判要旨: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我国法律仅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得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但具体应以何种方式主张权利,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直接决定着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存在重大影响。本案再审判决阐明,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凡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采用直接、委托或公告送达清收通知书等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或者担保人自行认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都可以产生解除保证期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应符合三个前提条件:
1、担保人下落不明;
2、公告的内容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3、公告的媒体应当是国家级或者担保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债权人不符合上述条件采取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不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四、债权人放弃对部分担保人主张权利,其他连带共同担保人不能免责。
裁判要旨: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担保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放弃对部分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实体上并未加重其他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其他连带共同担保人不能主张免责。
五、连带保证债权人向部分担保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其他担保人。
裁判要旨: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担保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担保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其效力自然及于其他担保人。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担保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责。
六、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并非专属管辖,其诉讼管辖约定应为有效。
裁判要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诉讼管辖约定应为有效。
七、债权人以邮寄信函方式向担保人主张责任,对于是否超保证期间的认定,应以该信函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寄出为准。
裁判要旨:债权人以邮寄信函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于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认定,应以该信函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寄出为准,而非以担保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收到为准。即便债权人不能证明担保人收到了该信函,也不能因此否认债权人已向担保人主张了相应权利的事实。
八、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担保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并提供了存根及内容,应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了权利。
以上就是保证期间如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法律知识介绍!希望以上知识可以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