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是否应该偿还分公司债务呢

导读:
但一些分公司经营不如预期,反而产生了许多的债务而没有收益,那么总公司是否应该偿还分公司债务呢?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那么总公司是否应该偿还分公司债务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一些分公司经营不如预期,反而产生了许多的债务而没有收益,那么总公司是否应该偿还分公司债务呢?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关于总公司是否应该偿还分公司债务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成立分公司之后代表总公司的范围更广阔些,对企业发展来说也如同增加了双翼,有更好的发展前景。但一些分公司经营不如预期,反而产生了许多的债务而没有收益,那么总公司是否应该偿还分公司债务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明确,所以今天催天下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解答。
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乏依据。
2、分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作原告时,应当承认其诉讼主体地位,这才是民诉法的真谛。
法律规定了分支机构是适格的当事人,并规定了可以以它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3、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了在执行案件中,企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好的帮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