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转让通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分析一下债权转让的主体,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否则,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千万不能忽视。因为,这种债权转让方法不具有公示性,新债权人受让的是权利,如果新债权人通知有效的话,这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容易导致有人滥用通知权利作弊,从而有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那么,为了减少新债权人的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权转让通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分析一下债权转让的主体,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否则,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千万不能忽视。因为,这种债权转让方法不具有公示性,新债权人受让的是权利,如果新债权人通知有效的话,这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容易导致有人滥用通知权利作弊,从而有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那么,为了减少新债权人的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关于权转让通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债权转让,如合同转让、企业合并、分立等,很多人没有注意到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已取得债权证明银行,这可能给新的债权人带来很大的风险和麻烦,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内容,债权人(转让人,以下称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给第三人(即受让人,以下称新债权人)享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分析一下债权转让的主体,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
1、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时,必须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新债权人)履行。
否则,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拒绝第三人(新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的请求,新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债权。由此可见,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千万不能忽视。
2、通知义务的主体必须是原债权人
债权转让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对该转让债权如何处分,转让给谁,只有原债权人才有处分权利。在债权转让时,有的原债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叫新债权人自己或者是另外的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新债权人就拿着借条、欠条告诉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叫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这是绝对不行的,这种通知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因为,这种债权转让方法不具有公示性,新债权人受让的是权利,如果新债权人通知有效的话,这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容易导致有人滥用通知权利作弊,从而有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新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要清楚,只有原债权人才是通知义务的唯一主体。原债权人是法人的,由法人单位通知;是公民个人的,由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债权人为通知义务主体。否则,不发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3、通知的时间
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一般是有对价的,并且双方都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债权凭证。那么,为了减少新债权人的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
这样就可以避免转让不生效的风险,也可以清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各种抗辩。如果在转让合同签订时原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拒绝向新的债权人还债,而导致进入诉讼程序时,原债权人在起诉前通知债务人还为时未晚。因为法律只规定了通知的义务,并没有规定通知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
4、通知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没有采取何种方式通知,那么,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会影响通知的效力。但是笔者认为,为了防范风险,最好以书面形式为佳。因为,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而需要诉讼的话,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容易被对方否定,法院也难以查清,给败诉带来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最好的办法是让债务人作为见证方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或者在债权凭证上签已知道该债权转让给某某的字样;或者由债权人另行制作债权转让通知函,由债务人签字确认,新债权人保存该通知函也可。
如果债权人转让多笔债权,涉及多个债务人,难以一一通知的。可以在当地媒体上,由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共同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这种通知方式,催天下小编认为也应是有效的。
5、企业合并、分立涉及到的债权,也应履行通知义务
多个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还是一个企业分立成多个企业,都会有新法人的成立,或原企业法人的注销这一重要事实。那么原企业的债权随着企业的合并或分立,自然就转到了新企业的名下,这种情况很多企业往往忽视通知义务,认为只要与原企业划分好就行,这是错误的。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如果原企业没有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的债主就是原企业,而不是新设立的企业,新企业就无权主张分割到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