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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

陈明月律师2022.02.10498人阅读
导读: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它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对其作了简要规定。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要注意什么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如《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六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约定的决算期应在抵押权设立之日起5年以内。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它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对其作了简要规定。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要注意什么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如《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六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约定的决算期应在抵押权设立之日起5年以内。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它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对其作了简要规定。相信很多读者朋友都不清楚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吧,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了解。

一、最高额抵押是什么含义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二、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条件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要注意什么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期日。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只有在债权额确定以后,最高额抵押权才得以实现,所以决算期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很重要。但决算期的约定与否,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未作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依然存在,当事人得在事后加以约定。因此,决算期一般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

决算期虽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如果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日期间隔时间过长,则无疑使抵押物所有人长期受最高额抵押权的约束,对其甚不利,所以,有的国家民法对决算期的约定进行了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六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约定的决算期应在抵押权设立之日起5年以内。反之,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决算期距抵押权设定日期过短,如决算期于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后数日即行届至,则这种约定与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意旨是相违背的,可以认定该约定无效,或认定这种抵押权设定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

以上就是这次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知识,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条件以及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注意事项,详细大家在阅读了这些内容后对最高额抵押权的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这些知识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法律疑问没有得到解决,可以向文明的专业律师进行免费咨询,他们会带给您帮助。

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抵押权优先受偿应该注意什么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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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担保抵押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担保抵押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内容:但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性质,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不但可以占有抵押财产,而且还可以处分抵押财产,抵押的设立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该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在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的义务后,转让行为即有效,而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担保抵押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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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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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有哪些

    内容: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根据小编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抵押合同是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的原因,而且我们一定要注意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一定要登记。那么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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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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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有什么区别以及抵押登记时注意事项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有什么区别以及抵押登记时注意事项

    内容: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的区别1、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但一般是多个债权。那么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有什么区别以及抵押登记时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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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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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效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效力

    内容:最高额抵押是抵押担保方式中的特殊的一种,其是为了实现交易而向债权人做出的一种特殊保证。当然如果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所以这里我用了“一般”。(二)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相对独立性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决算前,所担保的一系列债权中的单个债权发生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那么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46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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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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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担保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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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最高额抵押担保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最高额抵押担保适用的情形有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等六大情形。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前者是指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约定的,用以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的时间;后者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期间,根据本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适用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031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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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抵押期限是多久以及要注意哪些问题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最长抵押期限是多久以及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最高额抵押权具有担保债权的非特定性,那么最长的抵押期限是多久呢以及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最高额抵押是指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设立最高额抵押权要注意什么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期日。那么最长抵押期限是多久以及要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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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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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是什么,应该如何填写?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是什么,应该如何填写?

    内容:订立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的时候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不少学者主张规定最高额质权,立法机关采纳了此种主张。《物权法》第222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据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设定最高额质权,一方面适用质权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也参照适用《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应规定。依法设定的最高额质权,具有直接支配质押标的的交换价值的效力,最高额质权仍为价值权。那么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是什么,应该如何填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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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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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优先受偿需要注意的问题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应当是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且应当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债权能否设立抵押权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能否设立抵押权

    内容: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债权能否设立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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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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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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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内容: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致。最高额抵押中的债务清偿期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本法采纳了第二种做法,明确规定,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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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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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

    内容: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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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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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为,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

    内容: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它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对其作了简要规定。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要注意什么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如《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六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约定的决算期应在抵押权设立之日起5年以内。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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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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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行使以及要注意的问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行使以及要注意的问题

    内容: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安全实现,抵押物灭失,必然对债权人产生风险影响,危及其权利的正常实现。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应注意的问题1、抵押权对抵押物被征用的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被征用,主要发生在抵押物系土地的情形。质权在抵押权设立前已有效成立的情况下,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不能对抗该质权;反之,则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优于该质权。那么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行使以及要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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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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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没有联系,且并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内容: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款规定,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和注意事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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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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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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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抵押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实现抵押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在这里还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在有些交易中,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抵押合同是不能设立抵押权的,可能还需要做其他事项。而实现抵押权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折价、拍卖以及变卖,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那么实现抵押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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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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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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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我是华律会员律师李玮。根据法律规定,被写入遗嘱的房产依然是可以设立抵押的。理由是:公民对房产订立遗嘱之后,在他离世之前,该房产仍属于其个人财产,可以由立遗嘱人自由支配,如果此时他将该房产设定抵押权,属于公民对自己财产自由处分的行为,视为其通过事实行为对遗嘱的撤回,法律上确认该财产处分的效力。与此同时,抵押权人也可以依法对房产行使抵押权。房产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的剩余价值,属于遗嘱规定的遗产,仍应依照遗嘱进行继承。当然,如果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房产已经不存在剩余价值的,那么自然该房产也不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民间贷款抵押注意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民间贷款抵押注意什么

    内容:通常,设定抵押需要钦定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通常也就是债务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三)、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在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到了之后不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将设立抵押权的财物惊醒拍卖、变卖和折价处理,从拍卖、变卖、折价处理所得的金钱中优先受偿。根据抵押的性质和种类,自然人在为民间借贷设立抵押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一)、签订书面抵押合同。那么民间贷款抵押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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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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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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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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