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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2022.02.10732人阅读
导读: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根据小编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抵押合同是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的原因,而且我们一定要注意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一定要登记。那么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根据小编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抵押合同是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的原因,而且我们一定要注意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一定要登记。关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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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抵押我们平时接触的可能不多,也有很多人觉得我们肯定不会接触到的。但是即使是我们接触不到的东西我们也要有一些了解,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我们需要些了解哪些呢?不动产抵押是我们一定不能忽视的问题,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合同相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不动产抵押权如何设立

一般来说,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要经过审查、估价等程序。抵押物的审查可分为三个方面:抵押人主体资格审查、抵押物权属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审查。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是签订抵押合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同题,如果抵押物价值小于或等于所担保债权的数额,在处分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就可能不够清偿。

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财产的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抵押物的价值是变动的,如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则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贬值而影响原有价值。因此,应由评估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而不能~方单独认定。确定了抵押财产价值,还要确定抵押率。确定抵押率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所担保债权、抵押物在担保期限内的折旧、实现抵押权所需的费用及其他支出、税收等。

根据小编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抵押合同是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的原因,而且我们一定要注意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一定要登记。同时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不动产抵押权是如何设立的问题,大家可以做一个了解。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天津律师。

延伸阅读: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抵押权何时生效,抵押权的生效时间怎么认定的

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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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抵押权效力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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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抵押权效力

    内容: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不同情形处理。例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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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公司土地抵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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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担保公司土地抵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而土地抵押作为不动产抵押中的一种基本形式,与担保公司紧密联系。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并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但是要注意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超过期限人民政府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因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那么担保公司土地抵押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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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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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有哪些

    内容: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根据小编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抵押合同是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的原因,而且我们一定要注意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一定要登记。那么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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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抵押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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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解析

    内容:调查发现,部分当事人对房地产抵押存在疑虑。现在催天下小编就不动产抵押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解析。法律只规定了不动产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但并未要求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必须办理不动产他项权证。因此,在抵押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且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抵押权人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就应当被认定为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依据。债权人虽不能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取得不动产的抵押权,但并不意味着抵押人就此免除了担保责任。对于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抵押,债权人应当在办理抵押前查明拟被抵押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权利人。那么房地产抵押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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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行使以及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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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行使以及要注意的问题

    内容: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安全实现,抵押物灭失,必然对债权人产生风险影响,危及其权利的正常实现。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应注意的问题1、抵押权对抵押物被征用的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被征用,主要发生在抵押物系土地的情形。质权在抵押权设立前已有效成立的情况下,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不能对抗该质权;反之,则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优于该质权。那么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行使以及要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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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债权债务中如何设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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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民法典中债权债务中如何设立抵押权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民法典中债权债务中如何设立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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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抵押和连带担保同时设立可以吗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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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动产抵押和连带担保同时设立可以吗

    内容: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在同一担保中,存在既有担保人也有担保物的情况。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那么动产抵押和连带担保同时设立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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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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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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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内容:接下来我们就不动产抵押担保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共有与登记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优先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不能因不动产登记错误否定基于登记产生的抵押权的有效性。对于房地产租赁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那么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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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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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抵押担保人责任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不动产抵押担保人责任

    内容:不动产抵押担保人责任: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抵押合同的订立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但抵押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不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应正确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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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上的抵押权是什么以及应注意哪些问题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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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合同法上的抵押权是什么以及应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订立抵押条款时,一般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要将其财产提供抵押,一般要经投资各方或董事会同意。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及财产的类别,不能随便用国有的重要固定资产提供抵押。那么合同法上的抵押权是什么以及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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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我是华律会员律师李玮。根据法律规定,被写入遗嘱的房产依然是可以设立抵押的。理由是:公民对房产订立遗嘱之后,在他离世之前,该房产仍属于其个人财产,可以由立遗嘱人自由支配,如果此时他将该房产设定抵押权,属于公民对自己财产自由处分的行为,视为其通过事实行为对遗嘱的撤回,法律上确认该财产处分的效力。与此同时,抵押权人也可以依法对房产行使抵押权。房产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的剩余价值,属于遗嘱规定的遗产,仍应依照遗嘱进行继承。当然,如果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房产已经不存在剩余价值的,那么自然该房产也不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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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什么是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一)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二)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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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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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抵押反担保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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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房产抵押反担保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内容:房产抵押反担保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抵押的时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属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则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因而,建设部做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只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许多购房者在子女尚未成年时就要将房屋出卖或是进行抵押,无论是将房屋出卖还是抵押,都是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无权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并不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此举证。那么房产抵押反担保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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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没有联系,且并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如果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怎样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如果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怎样

    内容:不动产是我们重要的资产,例如房产,即使自己居住,但是一旦涉及经济利益就会成为不动产,那么,如果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怎样,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进行登记,那么抵押不动产就会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效力的法律效力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支撑,《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怎样,是依据有关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那么如果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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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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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

    内容: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是可以的,债权担保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促进市场交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那么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028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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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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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优先受偿需要注意的问题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应当是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且应当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

    内容: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龙珊律师
    2022.04.12134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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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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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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