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把抵押物变卖,合理吗

导读: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担保公司把抵押物变卖,合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担保公司把抵押物变卖,合理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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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现在在贷款的时候,很多人可能达不到要求进行贷款,银行或者第三方的贷款机构都需要你找一个第三方来作为担保。伴随着人们的需求,第三方担保公司也就出现了。那么在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第三方担保公司把抵押物变卖了合理吗?他们又这个权利来变卖抵押物吗?下面就跟随小编对担保公司的义务与权利做相应的了解。
一、担保公司
二、担保公司的义务
2、保证出资人的资金最多只逾期三个工作日,就能全部回收。
三、担保法对抵押物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