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当事人主张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导读:
并且,双方称所有共同财产已全部分清。故原告邓某主张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那么离婚后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当事人主张分割的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并且,双方称所有共同财产已全部分清。故原告邓某主张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离婚后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当事人主张分割的依据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简介:原告发现离婚后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
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0月14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4年9月9日,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归属及其它问题作出具体约定,并订立书面协议。并且,双方称所有共同财产已全部分清。2007年7月,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认可财产等问题自行协调解决。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曾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原告私自购买过一处房产,并于同年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同时,原告还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其他女子生育一女。被告对婚姻的破裂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分割分割尚未处理共同财产
经审查查明,被告所购的此处房产,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以自己名义购买,尽管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平等的财产权。故原告邓某主张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原告邓某以被告徐某对婚姻的破裂有重大过错,被告徐某应少分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所购的房产,原告与被告各享有50%所有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