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要怎样分割
导读:
2008年5月,曾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确认该套房产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先生对离婚无异议,但提出,这套房产虽然是婚前所购,却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产证也是婚后取得的,这房子理所当然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将该套房屋认定为曾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只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判决由曾女士负责归还给张先生。张先生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期间。专家说法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夫妻离婚房产要怎样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8年5月,曾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确认该套房产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先生对离婚无异议,但提出,这套房产虽然是婚前所购,却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产证也是婚后取得的,这房子理所当然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将该套房屋认定为曾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只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判决由曾女士负责归还给张先生。张先生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期间。专家说法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关于夫妻离婚房产要怎样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人说,这个《司法解释》会防止“傍大款、分财产”式的寄生行为;有人说,这样的解释,现实中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当婚姻遭遇险滩时,在经济关系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为了理清此次婚姻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影响,记者邀请专家律师,向大家解读离婚案件中有关房产的判决可能发生的变化。
典型案例
案例1:女方首付男方还贷离婚房产判归女方
2003年,北京的张先生与公司的同事曾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曾女士是北京户口,符合相关条件,因此曾女士在结婚前3个月,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后,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婚后的“月供”几乎都是用张先生的工资支付的。2007年9月,夫妻俩拿到了房屋产权证。2008年5月,曾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确认该套房产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先生对离婚无异议,但提出,这套房产虽然是婚前所购,却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产证也是婚后取得的,这房子理所当然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将该套房屋认定为曾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只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判决由曾女士负责归还给张先生。张先生完全不能接受这个结果,认为显失公平,他认为,就算法院不能认定房屋是夫妻俩的,他也应该享受到房屋的增值。当初买房时合同价是35万元,如今已涨到150万元。张先生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期间。
案例2:小两口为琐事闹矛盾老父亲讨房款被驳回
卿*刚(化名)和贾-梅(化名)2004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两人在北京看中了一处房产,卿*刚的父亲卿-虎经济实力雄厚,他出80万元为儿子和儿媳买下这套房。2008年,卿*刚和贾-梅因为琐事开始闹矛盾。卿-虎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担心儿子和媳妇离了婚,儿媳妇会分走一半的房产。次年,经与儿子商议,卿-虎将儿子和儿媳妇起诉到法庭,让两人偿还当初买房的80万元。卿-虎称,那80万元是自己借给小两口的,因此,房产并非是赠送给儿子和儿媳的,法庭上,卿-虎出示了卿*刚给自己打的借条。
庭审中,卿*刚完全承认父亲的诉讼请求,表示会尽力还钱,贾-梅却表示,当时公公是自愿出资给他们买房的,不是借,是赠与,而且丈夫打借条的事情她从不知道,不同意还钱。法院经审理认为,卿-虎和卿*刚是父子关系,卿*刚向卿-虎出具欠条,未有贾-梅签字确认,此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卿-虎是在儿子结婚后为小两口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据此法院驳回了卿-虎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