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该怎样分割
导读:
从法律关系上说方某对房屋的所有属于物权关系婚前房产后增值部分应当定性为法定孳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立法本意是婚前的财产归属个人而婚后的各种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所以在婚后卖出婚前个人房产时的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如果房屋增值是婚后双方共同劳务导致的那么乔某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如果房屋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乔某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那么离婚诉讼中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该怎样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法律关系上说方某对房屋的所有属于物权关系婚前房产后增值部分应当定性为法定孳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立法本意是婚前的财产归属个人而婚后的各种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所以在婚后卖出婚前个人房产时的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如果房屋增值是婚后双方共同劳务导致的那么乔某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如果房屋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乔某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关于离婚诉讼中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该怎样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分歧
处理本案时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个人财产归方某个人所有。从法律关系上说方某对房屋的所有属于物权关系婚前房产后增值部分应当定性为法定孳息。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现在没有交易习惯那么应当归属于财产所有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立法本意是婚前的财产归属个人而婚后的各种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法律没有规定不是个人的都应当是共有的。所以在婚后卖出婚前个人房产时的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
第三种观点认为乔某是否有权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关键要看房屋增值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果房屋增值是婚后双方共同劳务导致的那么乔某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如果房屋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乔某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评析
现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即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处理在离婚时即归其个人所有不再分割。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前一方的财产归其本人所有否定了因婚姻关系存续到法定时间转化为共同财产有利于对一方婚前财产的保护维护“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所以对于房屋属于王某个人财产是毫无疑问的。
对婚前一方房屋增值收益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司法解释认为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行为时对于增值部分依法享有所有权。
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我国学者对于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属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收益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应以双方是否投入了时间和精力来区分投入了的属共同财产没有投入的仍属个人财产。而有的又认为在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虽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但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
笔者认为,对婚前财产收益的归属,不应按收益的性质来区别对待而应按对收益取得是否承担相应义务来划分。对一方没投入时间精力的收益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个人财产对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共同经营管理后取得的收益则应由双方共同分享。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收益预期。尽管受到人为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影响房屋价值变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共同居住维护修缮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而不论增值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