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共同买房分手后怎么处理

导读:
恋人买房,筹备未来的家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事,但是有很多事情不与愿为,最终导致分手。关于恋人共同买房分手后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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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共同买房分手后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的。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如果尚未取得产权证,则看购房合同是否是两个人名字),则按照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也能够证明出资,若房屋归登记人所有,登记人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里有个前提,即出资方能够证明自己支付了房款,如果没有证据,也难以保障。
案例:
张强和王芳是一对情侣,双方为筹备结婚,于2003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49万余元的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张强支付,张强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组合贷款30余万元。2004年,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经有关部门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强和王芳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张强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两人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王芳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系争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可以归张强所有,张强须按目前平均价支付其一半即65万元。庭审中,张强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他认为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购买时王芳提出要作为共同购买人,自己是基于双方要成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但是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王芳都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
分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张强和王芳,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应认定该房屋为张强和王芳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本案系争房屋购买的钱款(包括贷款)均由被告支付,并由被告出资进行了装修,原告王芳并没有出资。依照法律规定,在分割上应当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故原告王芳要求以房屋一半的市场价进行分割的要求,与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套房屋权利归被告张强所有,张强应支付原告王芳房屋产权折价款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