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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探望权案件如何审理

孔孟廷律师2022.02.11963人阅读
导读:

本人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感受很多,现谈谈自己的体会:一、理解《婚姻法》条文的含义及制定目的是审理探望权案件的基础和前提。《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那么涉及探望权案件如何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人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感受很多,现谈谈自己的体会:一、理解《婚姻法》条文的含义及制定目的是审理探望权案件的基础和前提。《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关于涉及探望权案件如何审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衍生的自然权利,处理得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助于满足父母的情感需求,并在解决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消除单亲家庭的子女的心理压力方面有重要价值。而《婚姻法》对探望权审理的规定只有一条,是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实际审理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当事人有错误认识,把子女占为己有,或以报复心理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或对子女进行错误教育,仇视对方以及滥用探望权。本人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感受很多,现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理解《婚姻法》条文的含义及制定目的是审理探望权案件的基础和前提。

1、概念: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见,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看望子女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父或母的一项权利,是离婚后的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以一定的事实出现后就自然产生,一方获得抚养权的同时另一方同时获得了探望权。

2、特征:

(1)法定性:《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赋予父或母的权利,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不得侵犯。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对另一方的探望权,其亲属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侵犯这这种权利就是违法行为,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

(2)确定性: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确定性,享有探望权的人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二是内容的确定性,《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探望权判决的执行方式,因此探望权调解、判决具有可执行性,这就决定了判决、调解内容是确定的,即探望的时间、方式是明确的。

(3)相对独立性:探望权不是一项从属性的,依赖于其他的权利义务而存在的权利,它与抚养权在处理上是有一定的独立性,不能混为一谈。《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内容:

主体: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时间:什么时候探望。一般以周未、节假日、寒暑假、重大日子如生日等。

地点:在哪里探望。一般是抚养子女方的家中、或朋友家、或公共场合、或在学校、幼儿园等。

方式:如何探望。可以是看望、交往、通信、通电话、送礼、交换照片、共同游玩、共同进餐,也可以是短期的共同生活。

次数:探望几次。一般而言指不采取共同生活式探望的父或母在探望时间里探望的次数。

协助义务:《婚姻法》对协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但在调解中可以作为探望权的内容之一。如子女学习、生活情况的告知,学校、居住地点变更后地址、通信方式、联系电话等的通知义务等。

4、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而确定了先行调解的原则,未经调解协商不得径自判决,否则是程序违法。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从父母子女关系来说,对父母而言探望权是一种权利,相对于子女有受探望的权利而言又是一种义务,该项义务是法定的,不能抛弃。

(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婚姻法》增加探望权规定的目的正是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而子女除了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外,还需要接受母亲或父亲的关爱、教育和情感熏陶,这也他们天生的权利,因此以此为标准来确定探望权的内容,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否则即为适得其反。

(4)探望时间优先原则: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享有的权利,因此其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受到直接抚养子女方的限制,探望权的行使受到抚养权的约束。但从其本身权利的内容来看,法律规定了时间、方式,在这一时间段来说探望权优先于抚养权,抚养权应当服从于探望权的需要。这就决定了探望权在探望时间里的优先性,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子女需上课外辅导班、有事外出等理由干扰探望权的行使。

5、探望权与权、抚养权的关系:

(1)我国没有亲权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中对监护权有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监护人,离婚后不享有抚养权方不享有直接的监护权,因此探望权不是监护权。

(2)探望权与抚养权是的两个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就取得探望权,因此两个权利是相对独立存在的。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对方不付抚养费而拒绝探望,不抚养子女方也不得以放弃探望为由而不付抚养费。同时两个权利又是相互制约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应履行协助义务使对方实现其探望权,如不履行义务则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探望权的同时负有尊重对方抚养权的义务,如横加干涉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二、调解是必经程序,以调解结案为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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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的解释。经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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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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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尽管该案在性质上属于再审案件,但是审理程序却是参照第一审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只要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二、在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时,你院要同时裁定撤销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因为你院以再审决定的形式启动再审时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如果仅仅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而不撤销该生效判决就会造成原裁判继续有效,这和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相互矛盾。三、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主要也是考虑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纠正“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你院在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同时,裁定撤销原生效裁判,这也是依法纠错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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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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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

    内容: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那么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150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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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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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内容: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关于离婚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194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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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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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哪些问题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哪些问题

    内容:(二)利用民间借贷掩盖非法目的导致纠纷增加民间借贷案件中隐藏着具有高利贷性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并呈现出跨村、跨乡、跨地区的趋势。据估算,本院平均每年有10余起案件涉及高利贷,其中有一些在立案阶段已被发现,还有一些具有高度隐蔽性无法在立案阶段审查发现。即使借款人抗辩存在“高利贷”行为,也难以举证证明。在债务人欠款不还或无法归还的情况下,高利贷发放者为追讨债务不惜采取暴力催讨手段,从而引发刑事案件。那么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36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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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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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未明确探望权可以再起诉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案件未明确探望权可以再起诉吗

    内容:离婚案件未明确探望权可以再起诉,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离婚案件未明确探望权可以再起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114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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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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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文)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文)

    内容:因此,本指南借鉴其他国家法官办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的做法,首先介绍家庭暴力基本知识,作为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指南》所有内容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那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14123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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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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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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