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性犯罪嫌疑人应否收押
导读:
对于哺乳期犯罪女性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关于怀孕哺乳期妇女涉毒犯罪的处理一、依法加强打击和收押监管工作。各地禁毒委员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统筹规划特殊监区建设中,通过新建或改扩建方式,推进涉毒犯罪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监管场所建设。那么哺乳期女性犯罪嫌疑人应否收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哺乳期犯罪女性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关于怀孕哺乳期妇女涉毒犯罪的处理一、依法加强打击和收押监管工作。各地禁毒委员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统筹规划特殊监区建设中,通过新建或改扩建方式,推进涉毒犯罪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监管场所建设。关于哺乳期女性犯罪嫌疑人应否收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哺乳期女性犯罪嫌疑人能不能收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哺乳期犯罪女性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除此之外,还体现在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还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关于怀孕哺乳期妇女涉毒犯罪的处理
一、依法加强打击和收押监管工作。各地禁毒委员会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严格依法处理、科学有效应对,认真做好涉毒犯罪特殊群体的打击处理和收押监管工作,坚决防止特殊群体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要部署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特殊群体涉毒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深挖打击利用特殊群体进行毒品犯罪的幕后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要协调当地法院、检察院、司法监狱管理等部门严格把握对涉毒犯罪特殊群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或监外执行的适用尺度,对符合刑事拘留、逮捕条件的,要依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对需要送监狱执行刑罚的已决犯,要及时交付监狱执行,在押期间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群体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依法被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要及时依法收监执行;对采取监外执行可能会再次危害社会的,要严格慎用监外执行。
二、深入摸排涉毒犯罪特殊群体底数。各地禁毒委员会要部署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开展对特殊群体涉毒犯罪情况的梳理摸排工作,全面掌握近年来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的总体规模、结构特征、趋势变化,摸清涉毒犯罪特殊群体人员基本情况(包括身份、国籍、区域分布、年龄以及病残、怀孕、哺乳期等不同情况),梳理涉毒犯罪特殊群体流入地、流出地情况和人员数量(包括集中流入和流出的省份及主要地市、县区,每个主要流入、流出地区涉毒特殊群体具体数量),分析涉毒犯罪特殊群体具体打击处理结果(包括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中涉毒犯罪特殊群体的数量和所占比例,未被依法收押监管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毒犯罪特殊群体底数),研究原因、困难,厘清底数、问题,为深入开展涉毒犯罪特殊群体收押监管工作夯实基础。
三、因地制宜推进特殊监区等场所建设。各地禁毒委员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统筹规划特殊监区建设中,通过新建或改扩建方式,推进涉毒犯罪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监管场所建设。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建设规划,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要利用好现有资源,可依托当地公安机关看守所设置专门监管场所,或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隔离出专门病区,对此类人员进行收押,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统筹本地医疗机构承担对涉毒犯罪特殊群体的疾病治疗、医疗保健工作;或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开辟改建收押监区,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本地医疗机构承担被收押的艾滋病人、传染病人或者其他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及必须羁押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涉毒犯罪特殊群体的疾病治疗、医疗保健工作。在建设特殊监区过程中,要细化本地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特殊监区软硬件建设和工作人员配备,参照公安、司法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和医疗规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工作预案,最大限度减少因收押特殊群体而带来的风险压力。各地级市要结合本地特殊群体涉毒犯罪形势,立足工作需要,采取分散或集中方式,确定设立关押毒品犯罪特殊群体的看守所功能性监区数量。特殊群体涉毒犯罪形势突出的云南、四川、贵州、广东等省份要尽快明确若干重点地区,尽快研究、尽快论证、尽快启动此项工作,有效应对突出问题,扭转特殊群体涉毒犯罪蔓延趋势。各地禁毒委员会要指导、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监狱特殊监区建设,根据本地特殊群体涉毒犯罪形势,在监狱设置特殊监区,配齐配全人员和设备,完善相关制度,满足羁押特殊群体已决犯需要。
四、综合实施管控、帮扶、救助等措施。对被查获的本地涉毒犯罪特殊群体,各地禁毒委员会要统筹做好管控、帮扶工作。公安机关要逐一建立档案,全部列入重点人口管理;社区、农村基层组织要落实跟踪帮教措施,及时掌握其居所、行踪、经济来源和现实表现,帮助解决就业、生活等困难;特别是对被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特殊群体,要力争做到无一漏管,无一失控,严防其脱管失控再次外出贩毒。对于父母因毒品犯罪被打击处理的未成年人,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接收的,当地禁毒委员会要及时协调民政部门将未成年人送福利院;要协调妇联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与女性涉毒犯罪特殊群体结成帮教对子,建立涉毒犯罪特殊群体跟踪管理档案,在家庭、社区内开展亲情帮教等活动。
五、切实强化组织、协调、指导和保障工作。实践证明,凡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特殊群体涉毒犯罪难题就能得到有效治理;凡是这一问题解决得好,当时社会治安就有明显好转,群众满意度就有明显提升。各地禁毒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将本地特殊群体涉毒犯罪情况、危害、问题及治理对策专题向党委、政府汇报,努力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和支持,积极协调发改、财政、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卫计委、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困难、问题,真正形成党政牵头、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管治结合的特殊群体涉毒犯罪治理工作格局。要协调财政部门将打击、收押、监管涉毒犯罪特殊群体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并建立专项保障机制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利用率。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特殊监区工作人员工资、医疗保障等待遇。要协调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安排医护人员到特殊监区开展卫生防疫和防疫培训、指导、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落实防护措施,保障监管、医护、办案人员的安全。要协调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对涉毒犯罪特殊群体监管场所的监督,对在收押收治期间死亡的特殊群体涉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进行鉴定并出具死亡鉴定意见。
六、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禁毒工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地禁毒委员会要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禁毒工作主体责任,切实把涉毒犯罪特殊群体的打击治理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硬骨头”,由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牵头研究,努力破解这一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推动将毒品犯罪特殊群体的打击治理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畴,纳入当地禁毒工作绩效考评,实行责任追究。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特殊群体毒品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各省级禁毒委员会要对其开展重点整治,依据《禁毒工作责任制》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