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哪些人应该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上述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