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挂靠的问题工程款应该找谁要
导读:
在存在挂靠问题的情况下,工程款的追索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判断。如果遇到类似存在挂靠的问题工程款应该找谁要的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
在建筑行业中,存在挂靠的问题工程款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当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与实际施工者不一致时,工程款的结算往往复杂多变。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企业和个人感到困惑,不知道该向谁索要款项。
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一词并不陌生。所谓“挂靠”,指的是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依附于有资质的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在这种模式下,当发生工程款纠纷时,责任主体的界定变得复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款究竟应该向谁索要?
我们要理解工程款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包括了合同价款、变更设计增加的款项、索赔款项等。它是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得的费用,通常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即施工方。
当存在挂靠情形时,事情就变得不那么直接了。因为表面上看到的合同方可能并非实际施工的单位。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合同关系及实际履约情况。如果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合同,并且可以证明实际施工方就是合同中的乙方,则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索要工程款。
但如果缺乏明确证据表明实际施工方与合同中的乙方一致,或者存在多层挂靠的情况,问题就会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工程款的支付主体。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工程实际施工情况以及款项支付流向等因素,来决定责任人。
举个例子来说,A公司与B个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B个人并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而是挂靠在C公司下实际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A公司却迟迟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合同是A公司与B个人签订的,但实际施工是C公司完成的,因此B个人作为中间人,而C公司是实际的权利主张者。通过法律程序,最终确定A公司应向C公司支付欠款。
挂靠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工程款?
挂靠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员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违反对实际施工人员承担责任。
在建设工程司法实务中,各种实际参与了项目施工但又未直接与发包人签署合同的施工人包括农民工、施工班组以及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多以这一条司法解释(包括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和解释二中的类似条款)为依据,将发包人列为被告。此前由于对该条司法解释规定中的“实际施工人”范围存在不同的解读,有不少法院支持了挂靠型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的诉求。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2022年3月份,这一意见已经刊登在最高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7辑中,最高院法官的主要理由如下:
(1)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
(2)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存在挂靠问题的情况下,工程款的追索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判断。如果遇到类似存在挂靠的问题工程款应该找谁要的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