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战友聚会属于违反什么纪律?

导读:
领导干部参加战友聚会可能会违法党纪处分条例。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同类违纪行为中次数多、程度深、影响大的情形。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领导干部参加战友聚会可能会违法党纪处分条例。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同类违纪行为中次数多、程度深、影响大的情形。具体执行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该通知对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其中相关具体要求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违纪。党员干部基于正常交往参加老乡、校友、战友、同学之间的聚会、聚餐、交往等活动的一般不构成违纪。但是即使是不参加这些有组织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但利用老乡、校友、战友关系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的同样是违反党的纪律的也应受到纪律的严惩。
关于“能不能参加”主要把握三点,一是党纪处分条例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不得违反上述通知的规定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