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中的禁止性规定

导读: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1、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2、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3、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4、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5、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