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与辞职的区别
导读:
在职场中,很多人由于种种的原因会选择离职,也是日常中非常常见的事情。员工离职,有的是主动离职,有的是公司辞退,这乍一看起来似乎都没什么区别,但是其本质是不同的。那么自动离职和辞职的区别在哪?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自动离职与辞职的区别
正常离职是属于符合法律规定有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单位在一个月内安排员工离职,并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及失业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员工再次就业。
而自动离职一般是指员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交辞职申请,或者在递交辞职申请之后在没有达到离职时间时私自离开岗位。单位可以以此扣除员工部分奖励性待遇作为处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和自动离职从现象上来看都是(员工)主动不干了。
辞职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不管用人单位同意还是不同意,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了,你已经尽到告知义务,没有法律责任。
自动离职不是突然就不上班了,也不打招呼。
法律规定自动离职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负责赔偿(包括培训费、安置费等)。
二、自动离职基本含义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三、自动离职处理方式
职工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企业用哪些形式通知职工回单位方能对逾期不归者进行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劳人计[1983]61号文件第6条和劳办发[1994]48号《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