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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冯清琴律师2021.10.12594人阅读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房屋的所有权真的是苦恼不已。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主要有情形复杂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商品房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主体特定政策性强的房改房所有权确认纠纷、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权属不明确的安置房所有权确认纠纷等等。下面具体看下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撤销原判决中对该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与再审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对原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关于诉讼时效。2.关于原审判决是否应撤销。3.关于判决撤销后的处理。

1.关于诉讼时效。原告于忠民虽然于2012年8月30日获知原审判决,但当时大连中院尚未对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确认赠予系争房屋的行为无效的诉讼作出判决,也就是说于忠民的民事权益是否会因原审判决而受到实际的损害尚不确定,而大连中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于忠民的诉请,故直至被告刘颖于2013年7月20日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于忠民经辽宁高院释明后,方知道其民事权益会因原审判决受到损害。而辽宁高院裁定撤销大连中院的判决,驳回于忠民的起诉,于忠民的民事权益方才受到了实际的损害,故诉讼时效应从于忠民知道其民事权益会受到损害之时起算,于忠民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关于原审判决是否应撤销。被告田胤先出资购买系争房屋的行为发生在其与原告于忠民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行为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应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田胤先购买房屋并取得预告登记的准物权后,在被告刘颖并未支付过房款的情况下,未经于忠民同意,擅自将预告登记注销,并将房屋登记至刘颖名下,损害了于忠民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原审判决根据房屋的权属登记在刘颖名下及两被告对于田胤先所占份额的确认对系争房屋的权属做出认定,侵害了于忠民的民事权益,应予撤销。

3.关于原审判决撤销后,对原审原告田胤先诉讼请求的处理。两被告在原告于忠民已就系争房屋的赠予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原审原告田胤先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在系争房屋中占有60%的所有权份额,并故意向法院隐瞒于忠民已就系争房屋向大连中院起诉的事实、于忠民的身份情况及两被告的关系,企图通过诉讼阻挠大连中院相关案件的审理,侵害原告于忠民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诉讼,故对于原审原告田胤先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系争房屋是被上诉人田胤先在与被上诉人于忠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田胤先对于系争房屋的处置未征得于忠民的同意,影响于忠民对系争房屋的民事权益。在(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诉讼中,田胤先、上诉人刘颖未告知原审法院于忠民已就系争房屋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导致于忠民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该案诉讼。于忠民提供的田胤先出具的证明、购房过程说明以及大连中院、辽宁高院的诉讼过程等证据能够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于忠民请求撤销该判决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作阐述,理由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同。上诉人刘颖关于此节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上诉人于忠民本案原审诉请即为(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一并驳回田胤先在该案件中的诉请,有所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针对五大类型中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现实情况,律师在承办案件中需着重注意的主要相关证据有以下几点:

01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自然人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信息;

02事实证据

涉案房屋出资、继承、析产、受赠等相关证据。

围绕涉案房屋,在进行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相关证据的准备时,首先明确涉案房屋的性质属于出资、继承、析产、受赠等哪种具体类型,根据相关类型再着手准备相关证据。其中可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购房转账明细、付款收据、出资协议书、顶名购房协议、录音录像、相关的证人证言、公证书、单位证明等。

涉案房屋使用、管理、收益等的证明;

根据物权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原则出发搜集相关的证据,主要包括装修、水、电、物业费的实际支付,租金的收取、房屋家具的购买等。

其它有关政策文件、裁判文书、判例等,对相关类型房屋的确认纠纷处理也可以起到比较积极的的作用。

提供相关的证据之后,律师需要有一个比较直观明确的处理思路,针对委托人的相关权益进行前期的准备。根

据以上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五大类型,其相对应的处理思路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01、农村房屋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处理思路:

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房屋的建设审批手续以及建房出资情况等方面予以着手。基于农村房屋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对农村房屋的所有权确认资格问题要优先考虑。

在纠纷处理的具体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当时各方面因素并结合日常综合判定,包括涉案当事人年龄、身体状况、综合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关于某个事实和行为是否符合常理是较为重要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根本还是在于对事实情况的还原过程,因此势必要考虑这一点。

重视家庭间的书面协议约定等书面证据。分家析产协议以及一些其他协议等书面协议和约定能非常真实地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着重考虑有利于更好地还原事实真相。

如有认为在翻建房屋过程中有出资行为,可通过债权关系另行主张;

02、商品房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处理思路:

首先一定要做到还原基础的法律事实,重视细节。

律师要重点查明出资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借款关系还是委托出资关系等,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重视取证。

03、房改房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处理思路:

抓主要矛盾,不论是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对房改过程中的住房要求确权,还是因职工离婚或继承要求分割房产,其主要问题是房屋的权属问题,确定纠纷房屋的产权,明确产权的转移时间以及相关款项的支付时间,是正确解决纠纷的前提。

房改房是基于劳动关系和职工住房福利而产生的,办理纠纷的实际过程中要侧重保护职工权益。

依据房改政策,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原理来处理和解决。

04、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处理思路

经济适用房大多会涉及到顶名购房,在实践过程中合理确定案由,应属于合同纠纷还是房屋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并根据案由掌握好地方规定以及相关的意见纪要等,综合运用。

05、安置房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处理思路:

对于常见的拆迁政策,原房屋的产权人即为被拆迁人,也为被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在同一户籍的其他人为被安置人口。按通常的拆迁政策,被安置人口仅享有对拆迁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涉及到了拆迁安置房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在司法的日常实践中,针对房产纠纷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律师不仅要从相关的典型案件中寻找突破点,增强自身实务处理的经验,更要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据事实情况进行案件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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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纠纷涉及宅基地所有权属或使用权属的确认,不可以直接诉至法院。可以先进行协商或者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最后没有办法可以选择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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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判决系确认之诉,并没有可执行的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是财物或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客,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具体到本案,法院判决房屋归甲方所有,只是确认了房屋的归属,并未判决乙方自房屋中搬出,其没有给付内容,乙方占用了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是侵犯了甲方的财产权,双方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判决并无关系。所以申请人以此生效判决作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将该房产过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当然,法院也不能以此判决书为依据直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房屋管理部门协助办理。甲方只能再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要求乙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待判决生效后,甲方申请强制执行,才可由法院执行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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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证明房屋所有权 讨不回房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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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可见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行政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房屋登记作为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是对申请人现有房产权属状态的认可和证明,而不是对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特定权利和事实的确权和裁决。究其实质,其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证明房屋权属的一种重要证据,仍然需要通过证据优势原则确定其采信程度。当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力时,法院完全可以弃不动产权属证书,以优势证据确定房屋的权属。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持有的房屋买卖协议不持异议,协议显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买卖成立。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被告自己建造了房屋,履行了义务,自然就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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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内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归谁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但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一直也是社会争论的焦点。深圳追债人专业追债专家最近在厦门处理了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男方在结婚前出资给子女购买了一套房产,但还有十万的贷款。而女方认为在结婚后自己偿还了房贷,那么这套房产就有自己的付出,因此应享受一半的所有权。像上面提到的厦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的情况,男子父母是在婚前给男子出资购买的,应当视为其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并且属于男子的婚前财产。如果是未明确约定,则一般应视为父母对男女双方均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平均分配。那么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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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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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房屋买卖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_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内容: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一、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李孟阳律师
    2022.05.07540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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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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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内容: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民法典第千零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么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859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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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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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所有权证能否过户,房屋所有权证能否过户给别人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房屋所有权证能否过户,房屋所有权证能否过户给别人

    内容:房屋所有权证也是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我们需要将一些资料准备齐全,否则还是非常耽误我们个人的时间。要知道的就是在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过户的时候,还是需要缴纳一些费用的,包括税费以及手续费。

    段建国律师
    2023.08.1850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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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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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房屋的所有权真的是苦恼不已。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主要有情形复杂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商品房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主体特定政策性强的房改房所有权确认纠纷、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权属不明确的安置房所有权确认纠纷等等。下面具体看下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崔玉君律师
    2021.10.1259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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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

    内容: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享有使用承租权作了具体规定并同时规定对有限产权的处理可参照使用权承租权的规定。那么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218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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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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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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