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回工程款
导读:
不管是政府、私人部门或者个人,只要有了款项的借贷安排,双方均要认真、尽责的去跟踪有关费用的付款,以确保款项尽快得到偿还。若要回工程款,将有以下几点提示
不管是政府、私人部门或者个人,只要有了款项的借贷安排,双方均要认真、尽责的去跟踪有关费用的付款,以确保款项尽快得到偿还。若要回工程款,将有以下几点提示:
首先,要求增加合同条款,制定支付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比如清楚定义合同工期、支付金额和金额阶段,也可以在与债权人签订类似的担保合同;
其次,肩负付出费用责任的人应该给予记录性的付款凭证,可以利用银行电子记录、其他财务文件等足以证明支付事实的信息去展示有关费用的时间、数值、方式及其他要求;
再次,如果双方有合同金款的支付表,则要求双方签字,以便明确每笔付款,以及发票(如交付时有费用);
最后,要在款项再次回收到付款方之前,就应付款的每一笔支付记录进行财务流程的审查,以准确核实所欠的款项,以确保已经结清欠款。
以上就是一些关于如何要回工程款的常规提示,双方应当尽自己的所有义务,去确保费用的及时和有效的支付及偿还。
我们在完成工程收结款时,必须考虑如何要求回款。以下是收取工程款项的一般步骤:
第一步,对收结款供应商进行合理的市场分析,了解他们的收结款能力,并衡量他们的信用度,以评估他们的可能性。
第二步,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资料,如证件,以确保资金支出的准确性,并与客户达成一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适当的付款条件。
第三步,签订合同,建立客户的财务记录,并建立收结款系统,记录状态,流动性,以及工程款收回情况。
第四步,协商进行审查,确认支付情况,追踪其在财务报表中的位置,并及时支付,也可以进行现场视察,以收集可操作的信息。
第五步,对对方的信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调整账户支付条件,以确保收回工程款项。
完成以上五步,可以有效地获得回收工程款项。风险控制,协议管理以及及时支付是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只要坚持按照程序进行,就可以有效地获得工程款项回收。
如果您合同中与客户的财务交易未按照约定完成,要想回款,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处理。
第一步,提醒客户缴付欠款,应在签订合同后的2个月之内行使权利。发送通知信,此类通知信是记录未按约定完成支付而发出的提醒信息。
第二步,准备法律文书,准备所有相关文件,提出立案诉讼,由理赔人起诉客户,客户需要就欠款支付给您赔偿。
第三步,利用民事仲裁,仲裁机构立即督促双方当事人完成支付,以解决争议。
第四步,把案件提交给法院,起诉客户,要求客户支付欠款,法院将根据证据判定责任方并作出判决,请求支付欠款。如果客户仍然不支付欠款,您可以利用法院强制执行拖欠款项。
以上是如何回款的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其实,最好的办法,还是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仔细地研究条款,防止诉讼,而且还要尽量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以便在有争议的时候双方能一视同仁,更好地处理问题。
精典案例
案情:
2008年5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但一直没有收到工程款。2010年3月6日,王某到李某所在的工地去找他要工程款,李某称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不给钱。后来双方经过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10年7月5日,李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等费用。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本金51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对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但法院一般都会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判决。
1、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进行协商。
对此,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判决。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要想通过协商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首先要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原则下,对工程款结算的主要事项、争议焦点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工程造价、建设周期、工期延长等问题。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问题,在审理过程中也会存在争议。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处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协议;对补充协议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二)工程价款结算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对主要事项无异议的;……”
2、当事人应当注意,对于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已完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对工程款结算意见约定不明的;(二)当事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按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本案中,当事人对该工程款的结算意见没有明确表示就直接起诉,导致双方均败诉。因此,在遇到有工程款纠纷问题时,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对是否支付工程款意见不一致或者未按照约定进行付款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进行协商不成的话,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在打官司前双方应该协商好支付金额的范围,以免到了之后再去法院进行起诉而产生额外费用。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3、工程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工程价款结算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但是,如果约定的内容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符或者不一致,那么该约定就是无效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不签字确认。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的房屋产权人和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办理房产证”、“产权变更”等内容;有的规定了具体办理时间,比如在买卖房时开发商已经把产权证办下来了、产权完成过户等;还有的规定了房屋的产权变更条件或办理流程等。
二是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又反悔了。比如双方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条款发生争执,并经当事人同意,但后来又反悔了,或者是对方故意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认定双方对结算条款没有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条款。
4、对于建设施工合同,如果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工程款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给发包人,而原告又以发包人没有按约付款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的话,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个方可以依法要求支付债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当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付款时,原告可以请求发包人向自己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因双方约定的工程款已经支付给发包人,故王某请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而因工程施工过程中,王某所承包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即未交付给发包人使用并已经产生了费用损失,故法院对王某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款项主张不予支持。
5、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结算工程量和价款?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发包人违反约定对其所承包建设工程价款不结算,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是基于承包人对其承包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因为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来确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发承人结算工程款时,因此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结算工程量和价款的权利,是基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所作出的必要调整。同时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独立运行的地位,所以双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关系,也没有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结算。
6、对于发包人未结算工程量和价款或者虽结算工程量却未付工程款时原告能否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发包人未结算工程量或者虽结算工程量却未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发包人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裁判;有的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对发包人违约行为的救济措施。对于以上两种观点,应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地位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成立和有效。如不能成立或有效的,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