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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没毕业就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会怎么样?

许瑞林律师2023.04.1338人阅读
导读:

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的鼓励,是合理的的劳动合同主体,所以大学生在法律上明确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因为我国有条法律规定是这样的,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诺干问题的意见》就有如此这样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将不视为就业,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样的规定导致了部分人的曲意理解,面对着即将毕业的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存在了实际履行后,用人单位又以其未领毕业证仍属于在校学生为由,认为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从而否定合同效力,导致不给劳动者应有的报酬。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到底这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明确主体,该规定是仅仅针对利用空余时间打工补助学费的在校生,所涉学生仅仅指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短期或不定期劳动获得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而在这里我们需要分清楚大学生就业与勤工俭学,不能将大学生就业一律认定为勤工俭学。

其次,对于学生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不应该存在限制。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的鼓励,是合理的的劳动合同主体,所以大学生在法律上明确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实践经验中,法院等审判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偏向认为在校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会将其情况视为就业,而确立为未建立劳动关系,从而认定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事契约。

但对于即将毕业的学生,已完成或者基本完成学业,当下最迫切的任务就是找到工作。用人单位与高校大四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没有欺诈威胁等违法情形存在,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基础,这样一来确实是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所以总体来说,没毕业签了劳动合同并不会影响你的具体劳动权益,乘着假期多多去实践吧。

——法条画重点——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诺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诺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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