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付施工工程
导读:
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付施工工程
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付施工工程款承包人可拒绝交付建设工程吗
承包人一般认为,建设工程只要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就必须全面支付除扣留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外的所有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为保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就可以拒绝向发包人交付建设工程。其实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原因如下:
1、根据《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2、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以占有工程为必要条件,工程移交以后,承包人仍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承包人拒绝交付建设工程在法律层面上,属于侵害发包人的财产占有权,处理不好可能会遭到发包人的起诉,要求其承担建设工程租金损失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
承包人其实完全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如果发生承包人受到发包人要求其承担建设工程租金损失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起诉,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可试从下面两个方面的理由进行抗辩:
1、施工合同中约定支付结算价款在前,交付工程在后,且发包人实际拖欠工程款数额很大,则可以行使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工程。
2、按99版的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33.2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已经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14天后才交付工程,该约定为附期限的交付工程行为,即只有支付了竣工结算价款,施工单位才移交工程。现发包人并未支付所有的工程款,承包人在该情况下拒绝交付工程,并非基于留置权,而是基于附期限的行为期限未届至,交付工程的条件并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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