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导读:
实际施工人排除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之外,也即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排除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之外,也即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只能为承包人。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系昌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富泰公司于2010年2月3日签订《协议书》承包涉案工程,而再审申请人曹**、黄**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非承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排除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之外,也即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因为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一般是转包关系中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人、挂靠或者资质借用关系中的承包人,如果赋予实际施工人价款优先受偿权,会导致对其违法行为,客观上予以鼓励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工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