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有效期
导读:
口头遗嘱有效期: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口头遗嘱是否还有效,是否应当明确规定期限?
口头遗嘱有效期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那么口头遗嘱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由于口头遗嘱形式极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难以认定,故法律对于口头遗嘱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立遗嘱人生命垂危、遇到重大灾害、或者遭遇意外等紧急情况,随时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可以立口头遗嘱。但是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此条件下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口头遗嘱可以获得法律的认可。但是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口头遗嘱有效期
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口头遗嘱是否还有效,是否应当明确规定期限?
无效是只要危急情况解除就立马无效?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期限?
在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中第九百一十七条就提到了这个问题,文中认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2019年底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删除了上述规定中三个月期限的规定,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对这一问题依然没有给予明确的结论。
对于口头遗嘱有效期限的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尽一致,对有效期的规定短则15天长则6个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196 条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口授遗嘱,自遗嘱人能依其他方式为遗嘱之时起,经过三个月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