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
导读: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将房屋等财产公证为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后,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有些热恋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往往对婚前财产公证不理解,认为是多此一举。其实,要结婚了,对双方各自财产进行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今后就一定会有诉讼产生,也并不是只针对其中某一方。双方的财产都进行公证,以后真的发生纠纷,用不着请律师,由法官裁决就是。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在短期内会避免夫妻之间的财产纷争之扰。因为事先有了婚前公证,所以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烦,从而也会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
3、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隐含在婚前公证行为中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证是对婚姻和财产归属的肯定。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并且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处理起来十分容易。这一制度的建立,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证也是无效的。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类现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还有一些债务,为了躲避债务,他便将婚前财产公证为未婚妻所有,在双方结婚后,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因为自己原有的财产已经属于妻子,便不能被强制执行,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将房屋等财产公证为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后,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
3、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财产,也可以界定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这些都是有形的产权。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已经越来越重要。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为:1、利:有利于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2、弊: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做吗
大多数人会觉得婚前财产公证有伤双方的感情,会被认定为未婚夫妻对彼此的不信任,因此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冷漠”、“不可接受”的。
但从现实意义来说,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不仅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尤其针对如今的“闪婚”一族,双方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为避免在“闪离”过程中出现财产纠纷,在婚前双方就各自的财产归属约定明确,以保障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最后,婚前财产公证也有利于维系夫妻双方的良好感情。
由于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更为清楚明晰,不会再因为财产而产生无谓的纠纷,夫妻之间原本的争吵就会减少很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