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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纠纷中的工程款结算

王学瑞律师2021.10.26912人阅读
导读:

建筑施工纠纷中的工程款结算

建筑施工纠纷中的工程款结算

工程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施工企业在清欠时应注意以下要点,最大化的维护企业利益。

1.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又称包干价合同,施工企业承担较大的风险,比如,2003年下半年的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价格波动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当然,固定价合同也有对业主不利的情况发生,有业主向我咨询这样的问题,一个固定总价合同,经结算审计原来的定价高了许多,能不能按实结算我问他,如果经结算审计原来的定价低了许多,施工单位要求按实结算,你同不同意业主无语。目前大量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工程款按实结算,建筑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调整计算,这类合同风险较小,也比较公平。成本加酬金合同市场上很少采用。总之,不同的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直接决定工程款的结算。施工企业应在签约时明确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以免结算时发生争议。

2.计价方法

有的施工合同都采用我省94定额“直接费+综合费率%”的形式约定工程款的计算方法。但是经常因为表达不明,结算时容易发生争议,工程款数额也可能会有天壤之别。有的合同把“直接费”写成了“直接工程费”,把“综合费”写成了“管理费”,结果争议就产生了,按照94定额,“直接费”就是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直接工程费”却包含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综合费”包括了间接费、税金和利润,而“管理费”最多指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既然按浙江省94定额,“管理费”的计取标准明确了,诸如其他直接费、财务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就应该按94定额计算,如此,争议发生了。而按照2003定额,上述名词的含义又是不同的,不讲清楚问题必然很多。

3.材料价差

目前全省材料价差的习惯调整方法为: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应以合同工期前80%的各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基础,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但是,现在常见的问题是,本来10个月可以完成的工程,因为业主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结果做了20个月;本来工程早就可以竣工验收,因为业主拖延验收,工期被拖了6个月。在被拖延的这10个月或6个月里,材料价格下跌了,按整个工期一平均,施工企业不划算了,怎么办根据浙建定[1993]181号《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施工企业可以原合同工期内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业主,由过错方承担责任,这样处理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黑白合同

根据招投标的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就是“白合同”,改变招投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就是“黑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黑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最后以“白合同”为准。比如,“白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0%直接费+24.5%综合费,“黑合同”修改为:100%直接费+6.5%综合费,结算时发包人就得按“100%直接费+24.5%综合费”付钱。施工企业在清欠中不要轻易放弃这个权利。

5.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

施工合同中如果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进行审核,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权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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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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