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
导读:
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是最重要的环节,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要十分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下面大律网专业律师整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
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界定实际施工人主体身份的实质标准是以是否对工程施工进行了实质性的投入,包括建设工程物化过程中缺一不可的三要素,即“人(劳动力)”、“物(建材、设备)”、“财(施工费用)”,只有完全投入上述三要素并最终完成施工工作的人才能作为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是指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建筑行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采取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各种形式借用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名义,通过成立项目部、分公司等形式进行实际施工的作业主体,但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劳务作业承包人以及项目委派负责人,同时各工种的农民工个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中的承包人也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确认内涵是在无效合同的语境下,实际上完成主要施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因此,实际施工人存在于特定的情形下,并不是所有的施工合同均存在实际施工人,只有在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了承包人,承包人被借用资质或又进行了违法分包或转包时,才会有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若只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并不涉及第三方合同主体,一般不会将承包人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程序启动主体是谁
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