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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

毋磊颖律师2021.10.26576人阅读
导读:

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是最重要的环节,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要十分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下面大律网专业律师整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

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界定实际施工人主体身份的实质标准是以是否对工程施工进行了实质性的投入,包括建设工程物化过程中缺一不可的三要素,即“人(劳动力)”、“物(建材、设备)”、“财(施工费用)”,只有完全投入上述三要素并最终完成施工工作的人才能作为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是指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建筑行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采取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各种形式借用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名义,通过成立项目部、分公司等形式进行实际施工的作业主体,但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劳务作业承包人以及项目委派负责人,同时各工种的农民工个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中的承包人也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确认内涵是在无效合同的语境下,实际上完成主要施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因此,实际施工人存在于特定的情形下,并不是所有的施工合同均存在实际施工人,只有在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了承包人,承包人被借用资质或又进行了违法分包或转包时,才会有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若只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并不涉及第三方合同主体,一般不会将承包人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程序启动主体是谁

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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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内容: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大多属于通用条款。承包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依据,直接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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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信息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信息

    内容: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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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

    内容: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是最重要的环节,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要十分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下面大律网专业律师整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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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的简单介绍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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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的简单介绍

    内容: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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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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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词条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 工程款 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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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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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简单介绍

    内容:一个工程往往只涉及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但是可能会存在多个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施工总承包人与幕墙工程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劳务分包人与班组负责人(实为某一部分劳务的包工头)之间的纠纷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往往就工程建设存在较强的附属性,如施工进度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报请承包人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起申请等,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价款支付、工期要求、质量、安全等方面具有连贯性、一致性,典型的如价款、工期、违约金的&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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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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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利息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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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利息的特殊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利息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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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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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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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简单介绍

    内容: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纠纷由 劳动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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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承包合同协议书

    内容: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文 甲方:___ 乙方:___ 甲方将钻孔工程施工委托乙方进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列》等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模板(一) 甲方:___ 乙方: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___(工程)劳力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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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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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内容: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是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规定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争议民事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1、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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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包含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地的词条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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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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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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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法回避的规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法回避的规定

    内容: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法回避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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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回避的情形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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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回避的情形

    内容: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回避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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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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