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法人会上老赖名单吗?
导读:
不能同时被纳入失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以下并称&ldquo,综上,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后,不能再将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过,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与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毕竟属于不同法律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若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具有以下三类情形,并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1、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
单位失信,能将法定代表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惩戒措施,可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是单位(比如公司、企事业单位等)的案件中,若已将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能同时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吗?与大家一同探讨。
不能同时被纳入失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以下并称“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纳入失信名单。
若单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上述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法院予以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理由不成立的,其对驳回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可以同时被限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即,单位失信的,应对其限高,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也被限高。
不过,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与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毕竟属于不同法律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若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具有以下三类情形,并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1、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综上,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后,不能再将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过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应依法行事,若存在帮助单位转移、隐匿资产;妨碍执行;协助单位拒执等行为的,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不仅会被司法拘留,还可能构成拒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