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规定

导读:
自然人宣告失踪的程序和后果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旨在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自然人失踪,2.对于宣告失踪起算时间的确定首先是要离开最后居住地,【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宣告失踪中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的规定,8.财产代管人因不履行职责、侵害代管人财产或丧失代管能力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宣告失踪中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的规定。
1.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对于宣告失踪起算时间的确定首先是要离开最后居住地;其次是失去音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都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这两项制度不存在交叉甚至冲突的问题,在符合各自适用条件的情况下,这两个制度可以单独适用。
自然人宣告失踪的程序和后果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旨在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自然
人失踪。
1.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若因战争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向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申请。(不告不理原则)
3.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和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4.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的书面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寻人启示),加上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书等。
5.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公告,时间为3个月。
6.确定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无顺序和人数的限制)
若无上述代管人或对代管权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
7.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如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财产管理费等)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代管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财产代管人因不履行职责、侵害代管人财产或丧失代管能力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