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导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具备解散事由后应当申请注销登记,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由解散之外,因营业期限届满、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即按照《公司法》规定,严格来讲公司注销前应当清偿完毕债务,如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经过破产清算程序才能注销,三、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未经合法清算注销的,以下人员仍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关于公司注销程序
大多数公司属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正常情况下独立承担对外债务。和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历程一样,公司设立后产生,注销后终止,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作为公司终止的程序,注销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经过一系列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具备解散事由后应当申请注销登记,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由解散之外,因营业期限届满、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的目的是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但是,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即按照《公司法》规定,严格来讲公司注销前应当清偿完毕债务,如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经过破产清算程序才能注销。
2016年,工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简易注销,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程序只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45日后无异议则可注销公司。因简易注销无须实际进行清算,仅由投资人书面承诺清理完毕债权债务即可申请注销,实践中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隐瞒公司对外负债事实申请注销公司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有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注销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二、公司注销能否消灭债务
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但未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即注销的,公司的债务仍然实际存在,公司的承继主体或相关义务人仍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未经合法清算注销的,以下人员仍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公司注销时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
股东依据对公司的投资成为公司的所有权益人,以其在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现行注资实行认缴制度,在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可以不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无权主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原因解散时,即使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因公司解散注销后即不存在,不可能在出资期限届满时要求股东出资,因此公司解散情形下,股东的出资期限视为已经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除了公司注销时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规定能有效打击公司原股东通过转让股权来逃避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怠于履行义务或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不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有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保持公司财产保值增值、保管账册等义务,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公司由实际控制人管控,则实际控制人也负有该等义务,若因实际控制人不履行该等义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也按照前述规则承担责任。
二是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个人理解该责任仍然属于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责任认定规则,需损失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损失额为限。
三是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民事责任。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个人理解此处规定的是“清偿责任”,则不以行为造成的损失为限,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要求偿付。个人认为前述“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实质上与“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无异,但法律规定此种情形相关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非“清偿责任”,区别在于是否“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如果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合法的清算,则相关主体也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与清算义务人非同一主体,清算组成员由清算义务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的事由主要有:未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或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审核错误、未及时清理公司财产导致财产灭失、贬值等;或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个人认为该等属于侵权责任,需清算组成员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以损失金额为限承担责任。
4、登记注销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公司注销时,行政管理部门通常要求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并对承诺不实承担法律责任。该承诺构成公司投资人或其他人员对公司债务的加入,且具有公示效力,除人身专属性债务之外任何人均可承诺承担他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因此债权人可依据该承诺要求相关主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