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导读:
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偿还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偿还责任吗
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苏源律师王晶归纳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具体情形有如下几种
1.股东瑕疵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就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也明确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资本抽逃或转移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比较常见的如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财、物及业务等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利用原公司的资产进行运作使原公司形同空壳而新公司却完全不承担原公司对外发生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丧失法人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对公司注销作了具体规定。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清算组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有限公司决议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有其他过错行为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其他过错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比如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4.公司与股东混同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就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2)业务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3)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一般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新公司法在确定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实现非法目的特别赋予了一人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法定义务。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