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扣减工程质保金的方式有什么?
导读:
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扣减工程质保金的方式有什么?
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扣减工程质保金的方式有什么?
浙江创正律师律师事务所高杰峰律师解答:
扣减工程质保金有三种方式,分别是:
一、最后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结算价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计算质保金金额,在最后一次付款的时候扣除质保金之后付清别的款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每次付款的时候,在应付款金额乘以质保金比例的金额扣除不支付;
三、在工程开始或者结束的时候,在工程款之外,单独收取质保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浙江创正律师律师事务所高杰峰律师解析: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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