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施工有丢落项已经结算了怎么办
导读:
2、工程结算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企业办理工程价款收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等科目,工程发生的成本应当通过“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核算,法律分析:项目工程停工的,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项目工程停工的,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工程结算完毕后的会计账务处理1、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已经结算了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何管辖
1、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劳务分包合同诉讼的管辖地如何认定 应这样认定劳务分包合同的诉讼管辖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也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如果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应该是被告住所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工程结算完毕后的会计账务处理
1、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工程结算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企业办理工程价款收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等科目,工程发生的成本应当通过“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核算;工程完工时通过“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3、工程账务处理流程如下:报产值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确认合同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对于建筑企业每月末都必须结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遇到涉及停工的项目,如何进行施工索赔?
法律分析:项目工程停工的,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项目工程停工的,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工程中途停工,如果由于承包方的原因,承包人和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施工现场的周转材料转移费,包括施I方自有或租赁的各种周转材料。计算方法:工程停工时在场周转材料数量×单件转移费用。施工机械转移费,包括施I方自有或租赁的所有施工机械。
法律分析:停工索赔,应该参照你们那里的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赔偿,但必须有监理签过的停工。在实际施工中,我们首先做好调查,提前掌握施工现场条件,签订合同后,马上着手处理涉及开工的准备工作,对于超出合同内容的项目,及时的进行统计,制定工程索赔预算,上报监理,并得到及时解决,避免了损失。
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裁决或判决以前,开户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款支付纠纷解决如下:因工程款产生纠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方式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工程已经结算了,但还是没发工程款的,可以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十七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