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
导读: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
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种认为,分包人系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同时发包人在欠付总包工程款的情形下应当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分包人也有权主张优先受偿,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网友认为:
丙方是发包人,乙方是承包人,甲方是乙方的混凝土供应商(专业分包人)。乙方在丙发包人处有应收工程款若干,但乙方已向银行质押该笔应收账款。
甲方已起诉乙方要求付款共500余万,该案已达成付款调解。在执行过程中,银行方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判决不得执行上述款项。
现代理甲方,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以此对抗银行在先的权利质。而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是指应收账款可以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你这个一点希望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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